档案行政处罚权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08:21:00 97 人看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国家档案局负责对发生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5、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6、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7、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8、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9、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档案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比较轻微的,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违法,不对当事人做任何的处罚,进行减免;如果违法情节比较复杂的或者是影响有一点大的情况下,要进行协商讨论之后才可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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