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5:39 469 人看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属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预售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六)总平面图;

(七)完成预售房屋主体工程或投入该项目建设资金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八)开发经营企业与预售款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预售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申请表。

第六条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在申请表中注明,还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同时将有关商品房的预售条件、预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核发预售许可证程序及时限明确告之申请人,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

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通知商品预售申请人。

第八条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分期发放;单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发放。若干个开发经营企业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可以项目为单位核发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告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及监管银行帐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作售楼广告宣传,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或以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必须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用于抵押、典当。

第十二条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委托监管银行代收并按监管协议要求分期分批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0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
    2023-04-22
    334人看过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地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第三条政府性债
    2023-06-11
    142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二、在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2023-06-10
    67人看过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防政办发〔2009〕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边民互市贸易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市进口商品,是指边境地区居民(以下简称边民)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商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市贸易区(点),是指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杨屋、峒中、滩散、里火等5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第四条边民将互市进口商品用于销售(以下简称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3-06-05
    389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一月三日威海大水泊机场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威海大水泊机场的保护,确保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威海大水泊机场(以下统称机场)保护区包括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发展用地保护区。第三条威海市民用航空管理局是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保护区的监护。机场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气象、无线电、安全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保护工作。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修订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发展用地保护区范围,经民航主
    2023-06-08
    50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局制订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
    2023-04-22
    421人看过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意见(试行)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一、工程建设的范围:包括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活动。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一)市建设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北海市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3]23号发布日期:2003-4-3执行日期:2003-4-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三日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的精神,明确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一、申报凡符合享受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免税手续,统一向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一)
    2023-06-07
    29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
    2023-06-09
    267人看过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三十日乌海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总则本规划适用范围:乌海市3个中心城区及滨河新区。“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乌海市住房建设实际,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建立和优化以重点发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满足不同收入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建设的原则是,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
    2023-04-22
    231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几点通知
    各区、县、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是筹集建造商品房资金的渠道之一,应予提倡。《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和各房产经营企业建造商品住宅的资金,除自筹或向银行贷款外,也可通过预售等方式筹集”。不少单位通过开展商品房的预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集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在项目地点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就开始预售,有些单位预收的房价偏高。为了使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正常开展,有效地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按照执行。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在建设基地落实、施工图设计完成、正式确定了开工、竣工日期后方可预售;侨汇商品房预售应先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二、商品房预售可收取定购房总价的1%作为定金。出售单位收取的预售款数额(包括定金)一般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时收取20%,房屋基础完成时再收取30%;待房屋结构完成
    2023-06-10
    312人看过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部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北碚府发[2006]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经2006年10月31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北碚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区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和《重庆市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第三第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
    2023-06-07
    70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7日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予以100-1000元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重奖。第四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非煤矿山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的,即这些企业未依
    2023-06-09
    256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