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电视和录像,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7 17:28:43 339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台在进行非商业性质的节目播放时,对于已经公开发表且已获得版权保护的录音制品,无需得到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人员的授权许可,同时亦无须向上述人员支付相应报酬。

但是,如果广播电视台将他人创作的电影、电视或录像制品进行播放,必须首先取得这些作品的制片方及录像制作者的授权许可,并且在获准后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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