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随着教育法规的完善和行政管理力度的加强,公开体罚已被多数教师所不为,但另一种体罚即所谓的变相体罚却依然大行其道,它的危害不仅丝毫不亚于公开体罚甚至较之更为可怕。为何这样说?因为这种体罚是以歧视和人格尊严的贬损为前提的,故对学生心灵造成的伤害也是永久的。而罚抄作业是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
罚抄学生作业事实上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学方法;更深一层说,是在应试教育体制下重重高压下教师心灵病态的一种反映。应试教育衡量学校一切工作标准就是升学指标。为了多考几个学生,政府给教委加压,教委给学校加压,学校给教师加压,教师给学生加压。层层重压下的是苦不堪言的学生。
罚抄学生作业也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教委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早已明确规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相当,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二、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但事实上这个意见哪个学生真正实行过?中小学生睡眠普遍不足8小时成特“困”人群就是证明。
作业本来就令学生苦不堪言,成绩差的还要遭罚,这就叫雪上加霜了!这样做的后果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惩罚不仅不会提高学习成绩,还易造成厌学等一系列心理问题。严重的可导致学生走向绝路,如新疆乌鲁木齐12岁的少年李*睿,因不堪老师做出的停课抄写110页语文的处罚而自缢身亡;丹东市第十九中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宋-宇被罚跪在讲台前写作业,不堪受辱自杀身亡。他们的死亡虽然只是个例,但也是对罚抄作业、对变相体罚的极端抗议,理应引起我们对罚抄作业后果的高度重视,而这绝不是可以用“学生心理素质差”所能掩盖的。
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孔子也说过“诲人不倦”,如果教师们连“解惑”“不倦”的耐心也没有,那又如何为师呢?
如此看来,把教师罚抄作业的行为称为“因材施教”是不合适的,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许的,是违背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是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的。因此,广大教师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杜绝体罚学生的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适应时代赋予教师的更高的要求。
(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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