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0:45:54 193 人看过

一、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2.《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

第十五条: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家庭,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二、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家庭,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二)不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批准。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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