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司法强拆,还有没有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09:49:49 224 人看过

赵先生由于对补偿不满意,多次拒绝了当地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协议。今年4月他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征收方说去年12月已下发征收补偿决定,现在走的是司法强制拆除流程,让赵先生接受事实,补偿款也打到他账户上了。给大家提个问:赵先生遭遇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呢?

即明拆迁律师告诉大家: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当事人具有6个月的诉讼期限,在这期间内,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赵先生去年12月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到今年4月,其中时间只有近5个月时间,还不到6个月,因此,征收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很多当事人都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迫进入了司法强拆环节,那么房屋遭遇司法强拆,还有救吗?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科普。

什么情况下执行司法强拆,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并非说拆就拆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针对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对于合法房屋只能采取“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这个法条咱们可以看出,对于居民的合法房屋执行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前置条件:

一是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二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行政机关都无权申请司法强拆。也就是说,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找准违法点,依法维权。

司法强拆必须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不可动摇。如果违反了这一条,那么征收行为就违法了,司法强拆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所以,征收方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是已经履行了先行补偿的义务。

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先补偿的义务就来申请司法强拆,那么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这一点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确定的,主体不适格是违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区、县级人民政府。这就意味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街道办、村委会、国土部门是无权申请的,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那么咱们被征收人可以从这里切入维权。

司法强拆程序有瑕疵,当事人可切入维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这里咱们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需要首先先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强制申请。

因此,假设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催告义务,或者在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送达不到位,或没有送达,那么咱们被征收人也可以就此进行维权。

即明拆迁律师最后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司法强拆必须依法进行,征收方不能为了促进拆迁而对司法强拆程序进行随意缩短或缺失必要程序。司法强拆并非想拆就拆,更不是不是被征收人维权的“最后一站”。大家学会了吗?

如果您的房屋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强拆,那么可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介入,坚决维护相对应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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