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写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示范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00:43 374 人看过

1、《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和管理示范规则》的编写第一条为了促进(地理标志地方认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商务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商品或服务质量指定的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证的商标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下列权利:第四条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申请,由(地理标志注册人)依照本细则第二章“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规定审批认证商标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区域(范围以村镇为准,或以山川为界)和该区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包括感官和定量指标)第七条种植、养殖、销售、销售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加工制造具有“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商品(不需要加工制造的,不写本条)

第八条同时满足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认证”第三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向(地理标志注册人)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下列审查:。(地理标志注册人)应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和原产地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双方签署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地理标志认证机构标准证书。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应当缴纳管理费,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日内向登记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上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为年。如果用户在期满后继续使用该商标,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的,,第四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

2。在产品广告中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

3。优先考虑由(地理标志注册人)赞助或共同赞助的技术培训、贸易谈判、信息交流活动等。监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管理费的使用。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15条“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使用人的义务:

1.维护“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产品”的特定质量、质量和声誉,以及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接受(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查和商标使用的监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使用人应当有专人负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转让,向他人出售或赠送“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不允许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

4。第五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管理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和实施《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2.组织和监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和“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按规定执行

3.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5.维护地理标志认证商标“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7.处理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修改,由商标局审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公告之日起(地理标志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应提交双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布

第18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以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对于“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真诚邀请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受理消费者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产品”的投诉。第六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保护”第十九条(在地理标志侵权的情况下,受注册人的其他法律保护)第二十条未经申请人许可,在本申请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必要的奖励(地理标志注册人),(地理标志注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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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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