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转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8:52:55 297 人看过

保险合同权益能转让。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具备的条件

第一,被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应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否则当然不具备转让的前提。

第二,转让双方就保险合同转让事项须达成一致,当然,也存在合同主体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转让,如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时,因法人的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合同转让。

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四,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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