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5:00:46 309 人看过

(2004年2月24日京高法发[2004]50号)

8.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有关审理和执行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收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拆迁争议提起的下列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

(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起诉讼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北京或使用权证明、产权或使用权无法确认的,对原告有关补偿、安置的请求不予支持。

六、执行

17、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有关安置、补偿等内容的裁决后,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拒绝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申请强制执行。

18、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申请强制执行。

19、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回迁等行政裁决,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申请强制执行。

20、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没有对拆迁安置、补偿等内容进行裁决的情况下,持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予执行。

21、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周转用房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不予执行。

2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23、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停止拆迁的,合议庭认为需要停止拆迁的,报院长批准。

24、非诉拆迁案件的执行应当贯彻“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以一份申请要求执行多案的案件,不予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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