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须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1)建筑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2)建设项目已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并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3)建设工程设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并通过规划技术审查,符合城乡规划。4)已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完备。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备注:委托人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名,单位法人代表的还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书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揭西分厅,按申报材料目录要求逐项上传有关电子版材料。
(2)受理。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服务区工作人员收到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首次申报材料目录要求进行逐项确认。如网上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网上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确认其通过受理。网上受理通过后,请申请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到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服务区。
(3)审查。承办人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在相应的审批时限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审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服务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揭西县城环城东路(希桥酒店斜对面)揭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服务区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西县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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