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排队摔伤手责任谁来担
日前,虎丘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幼儿园里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法院的调解下,幼儿园自愿赔偿了受伤孩子小兵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
小兵是苏州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平时比较听老师话,每天听老师指挥排队洗手、排队活动。那天课间,老师叫小朋友们和平时一样排队去上厕所,然后再回到座位上休息,小兵就跟着小朋友的队伍一起出发了。结果一队小朋友到了厕所,有的已经结束要出来了,有的还在门外等着要进去,居然在门口发生了小堵塞。就在这时不知谁一着急就往前挤了一下,结果前面几个小朋友就像多米诺骨牌似得全摔倒了。这一摔把小兵直接压在了最下面,小兵的手直接摔成了骨折。后来小兵在医院接受了开刀治疗,前后花了近万元医药费,可即便这样小兵的手还是没有完全恢复,成了十级伤残。对于小兵的伤害谁该来负责?事故发生时,孩子们都还小没有完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再加上当时情况有点小混乱,已经查不清到底是哪个孩子开始推挤的了。最后小兵父母只好把幼儿园告上了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小兵受伤的全部赔偿。幼儿园也表示他们愿意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像小兵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后经过协商,幼儿园一次性赔偿了小兵各项损失总计90000元。
法官点评:对于十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人,学生家长承担着很大的监管责任,当这些小孩到了学校,学校就对他们有了临时的监管责任。而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所以这个阶段学校和家长的监管责任相对比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阶段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除非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如果有直接侵权学生的,则侵权学生家长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二:打闹磕了牙学校还赔吗
前些日子,虎丘法院审理的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有了中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起发生在课间打闹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最终学校没有承担赔偿责任。
小丁和小王是苏州一所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同在一个班的他们,平时一直是很好的朋友,一下课就会找机会一起玩。事发当天,他们两个正和另外两个同学一起在走廊玩耍,小王玩着玩着就摔倒了,小丁一时兴起就迅速跑过去压在了小王身上。小王觉得被小丁压疼了,就奋起反抗,爬起来推了一下小丁,结果小丁没站稳一下就摔了下去,磕断了门牙。之后小王和小丁都去上课了,小丁到了中午才因为牙疼报告了老师并去医务室作了检查,学校立刻通知了小丁父母来带他回去治疗。之后,小丁分别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童医院等地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200多元。但是因为小丁摔掉的门牙属于恒牙,且牙神经和牙根已经受到了感染,无法修复,只能等他长大了重新安装义齿。之后,小丁、小王的父母以及学校就对这起事故到底该谁来承担责任起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造成小丁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小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小丁在玩耍时先压痛小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小王10%的责任。而学校在上述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小丁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小丁后续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要待后续费用发生后,可按照责任比例另行主张。
点评:10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对于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但是还是经常无法预估自己的行为后果。这个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只有在学校未尽到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责任,而目前大多数学校平时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措施还是做的比较齐全的,所以大部分这个年龄发生的事故都是由直接侵权的学生以及家长承担责任。家长需要特别重视对这阶段孩子的安全教育。
案例三:弓箭射伤眼睛谁的责任大
学生带玩具到学校伤了同学,到底是学校的责任还是家长的责任?日前,虎丘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出了判决,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
小云是苏州一所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因为看到好多同学都在玩一种由橡皮筋和塑料做成的小弓箭,她就让父母给自己也买了一把,还带去了学校玩。事发当天小云在讲台前的走道里拿弓箭对空发射,结果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小云的同学小萍正巧转头过来,小云射出去的小箭不偏不倚直接射进了小萍的右眼,顿时鲜血直流。老师发现小萍受伤后,一边通知小萍家长,一边驾车带小萍到医院治疗。后来小萍在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并三次住院,花了近5万元各项费用。但是就算这样,小萍的眼睛也还是遗留右眼低视力1级最终评为九级残疾,并需要长期训练有大量后续治疗费用。一件小玩具,造成了这么大的意外事故,到底谁来承担这个责任?事发后,小云的父母主动承担了30000多元的医药费,可是看着不断往上升的医药费他们感到了压力,他们觉得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就不再另行支付医药费,让小萍的父母寻求司法救济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平时对学生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知识教育,但对于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低年级学生,其对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内容有一个自然认知的过程,并非一经教育便能全盘理解、接受并用于平时生活处事,故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导致小云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弓箭带入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即37000余元。而小云玩弓箭射伤了小萍,应当承担80%的责任。因小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其已垫付的医药费还应赔偿130000余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意外引起的伤害事故,实际上校园伤害事故大部分都是因意外引起的人身伤害。且因为校园未成年人集中,成了意外人身伤害的集中地,学校虽然有教育、管理责任,但是作为非盈利性机构,学校的主要职责还是教育学生,只要学校尽到了充分安全教育管理,学校不会对该类事故承担责任,那么最终承担赔偿后果的就是学生家长。这会给普通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法院在此呼吁学校应该组织学生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并应当充分告之家长校园伤害的风险,以社会保险的形式化解校园伤害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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