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好一个为百姓谋福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1:30:11 140 人看过

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好一个为百姓谋福利!

广州日报记者昨日专访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申卫星教授时,从他那了解到了《住房保障法》关于经济房产权的一些情况。

下面引述原文:

记者:为何在法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对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质量、配套设施也要一并保障?

申卫星:法案中会有与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的详细规定,对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虑要防止形成贫民窟。如果一个地区全都是廉租房,这个地区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会有很大心理压力,这将进一步引发社会问题,我们希望既解决问题,又不制造新问题。此外,关于建设地段、住房标准等问题在草案中都有明确,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明确。比如,对于房屋的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应更明确,防止开发商由于认为经济适用房利润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此外,关于交通、超市、医院等配套标准也应该更详细,达到基本需求。

记者:法案中明确提出了共有产权的问题,主要是出于何种考虑?

申卫星:过去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计购买经济适用房,甚至作为投资。5年后,把以极便宜的价钱买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获利不菲,这激发了很多人为牟利而造假。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将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超级不伦不类的决断

所谓共有产权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按市场价的70%,也即相当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另30%作为政府产权——从理论上说,这当然可以缓解部分穷人的购房之忧;但从现实来看,如果虚高的房价不降下来,政府又能资助多少个穷人呢?如此共有产权房建议的面子意义其实大于实际价值。

更重要的是,政府与民众共有产权房实在是有些不伦不类。众所周知,政府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和掌握者,但却不是所有者,公共财政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纳税人。政府可以运用公共财政去面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性的社会保障产品,譬如廉租房,再譬如各项免费的公共服务;但政府却不能以公共财政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市场去变相实现公共财政的政府私有化——严格说来,共有产权房就是公共财政政府私有化的商品产物——如此公共财政的支出转移,让政府无形中从公共财政的管理者变成了可以资产化的产权者。尽管这一建议提出,可以让市民赎买回政府拥有的产权,但问题是——如果赎买不起或者不愿意买呢?这在事实上会造成政府通过公共财政转移占有市场财富的结果。

竟然有代表认为这是创新的社会保障模式,请恕我直言,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公共财政埋单的社会保障具有完全的公属性,换言之,所有的社会保障品,其产权都属于全民,是公共财政完全的投入——可共有产权房呢?减半的投入,减半的保障,扭曲了社会保障的要义,不是保障怪胎是什么?这种探索说到底,还是救市的曲线运动。大量公共财富的消耗,受益的是少数群体,但虚高的房产价格却因此而重获底气——这意味着,政府出资帮穷人买房的举措,房产商才是最大的赢家。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公共财富的二次分配,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可拿所有纳税人的钱去补贴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这对没有购房意愿的大众来说不公平,会加剧社会性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商品价格不合理的状况下,用公共财政资助购买不合理价格商品的人,本身就与公共财政公共性的本质属性相悖。于政府而言,当前最迫切需要做的,是加强监管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是提高群众的购买能力,是加大投入推进公共住房福利保障体系,没有捷径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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