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09:10:31 234 人看过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

(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

委托代理人:江*周、胡-天,广东凡立三联律师**所汕头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地址:澄海市新溪镇金叶岛国际花园海天阁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才,**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荣、**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汕中法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5日,许*荣认可了**公司提供的一份《金叶岛国际花园别墅付款方式(限首期展销期间)》,该付款方式约定:(一)定金:每单元定金5万元(或港币)。(二)建筑期免息分期付款,九折优惠:

1、首期签订预售合同后10天内付楼价15%(含定金)382516元;

2、第二期签订预售合同后40天内付楼价20%,即510021元;

3、第三期签订预售合同后80天付楼价15%,即382516元;

4、第四期入伙时付楼价10%,即174483.22元;余额40%由**公司提供购房贷款,购方分二年付清,贷款利率按入伙时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入伙后第一年付楼价30%(连贷款利息),每半年付15%;第二年付楼价10%(连贷款利息),每半年付5%。尔后,许*荣于1994年3月7日交付了认可购买别墅订金(B1座)5万元给**公司。同年3月18日,许*荣(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购买金叶岛国际花园(大厦)别墅B1座,建筑面积为366平方米,花园面积为331平方米。(二)双方同意上述售价为人民币2415893.7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三)甲方应于1994年12月31日将别墅交付乙方使用。如遇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此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已付楼款的利息。1、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突发事件;上述原因须凭澄海县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四)乙方如未按约交付款项,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逾期超过30天,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预付款不予退回乙方,房产由甲方全权处理。(五)甲方如未按时将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又无发生所列可延期交付的特殊原因之一,则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损失。逾期超过180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付楼款加利息由甲方退回。(六)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澄海县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七)按澄海县有关规定,乙方在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交付各项附加费有:契税、房产交易费、房产办证费、公证费、产权监证费,届时由甲方代收。1994年3月18日、5月4日和6月23日,许*荣分别支付第一期购房款332516元、第二期购房款510021元和第三期购房款382516元给**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10: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应当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所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购人就转移在约定时间内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及商品房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商品房价金等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我国对商品房的预售采取许可证制度。采取商品预售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商品房预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的预售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管
    2023-06-10
    499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有哪些,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哪些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一)价格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投资数额大、履行期限长,所以,从商品房的开工建设到交付使用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引发商品房的价格纠纷。一方面,预售方常以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或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为由要求提高房价遭预购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另一方面,预购方有时也会以房地产价格的下跌为由要求降低房价遭预售方的拒绝而形成纠纷。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价格纠纷占整个商品房
    2023-02-23
    475人看过
  • 上海商品房合同纠纷:无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有效吗?
    购房者曾先生2005年5月28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8万元,由于房子还在施工中,他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开发公司保证房屋于2005年9月竣工,且在2006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签了合同后曾先生按约交了首付款。2005年9月中旬,该房屋竣工并正式交付曾先生居住,但直到2006年5月底,开发公司也没有通知曾先生办理产权证。事后曾先生经查询得知,该开发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得知真相后,曾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其所交房款及入住费29.25万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调查查明,当原告曾先生起诉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能主张合同无效吗?房
    2023-06-10
    413人看过
  • 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电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号。法定代表人:蔡炳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剑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纪红,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园林路18—1—202号。被告: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云德,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住址:沈阳市沈河区万泉街沿泉里1号7—312.委托代理人:段保国,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师。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泰兴街1—1号323室。原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宏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
    2023-04-22
    165人看过
  • 刘燕芬与顺德市顺成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芬,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西华龙眼安巷6号。委托代理人姚*冰,**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莹,**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房产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南国东路顺成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庆,**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芬与上诉人**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和同年5月9日、20日询问了上诉人刘*芬的委托代理人姚*冰、上诉人**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绿茵花
    2023-05-03
    436人看过
  • 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重大误区”
    【事件经过】2003年11月23日,原告钱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同意原告(买方)向被告(卖方)购买原告(卖方)开发的一栋建筑的9号铺。该房屋为框架结构,一层楼高3.6m,二层楼高3.0m,建筑面积85.09m2,套间建筑面积82.80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共房屋共用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为3038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58503元。本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规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大小、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在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请求之日起30日内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合同
    2023-05-07
    74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如何避免商品房预售纠纷?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哪些条件期房,又称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的一种房产交易行为。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是尚未竣工的商品房,所以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如何避免商品房预售纠纷决定购房前,建议你先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内容包括: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
    2023-03-17
    129人看过
  • 案由规定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如下: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合同无效的11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7、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8、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9、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
    2023-03-08
    195人看过
  •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
    2023-05-05
    236人看过
  • 王晓君诉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354号原告王*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7311050029,住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田合正名园A-5A。委托代理人赵-昀,**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楼A室。法定代表人袁*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蕾,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魏*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28620618891,住址湖北省汉川县三星垸农场新街66号。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5日受理后,2002年12月1日魏*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经过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依法于2002年12月10日、1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昀、被告委托代理人梅-蕾及第三人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2023-06-12
    474人看过
  • 昆山华夏购物中心诉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02)苏民终字第00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住所地昆山市朝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明,江苏苏州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林,**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5号。法定代表人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明,**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宝,江苏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邵*明、孙*林,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明、肖*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
    2023-05-03
    381人看过
  • 商品房合同"变脸"分预售和现房合同避免纠纷
    亮点一分预售和现房避免纠纷新版合同分为两个版本,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分别针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解读】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新版合同可以避免纠纷,为消费者维权增加凭据。亮点二更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新版合同更加注重买房人权益的保障,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还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问题,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解读】便于购房者更好地了解房屋相关情况,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纠纷。亮点三引入惩罚性赔偿金等内容新版合同
    2023-06-10
    362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签预售合同需注意什么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常见纠纷有哪些1、虚假要约预售人根本无房可售或者所售之房有权利上的瑕疵,通过虚假宣传,引诱预购人上当。预购人如果与其签订合同,则必然遭受损失。2、随意免除责任预售人直接在预售合同中写入某些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如在预售合同中将测绘单位成果滞后造成的逾期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了自己的责任。3、任意变更、解除合同订立或解除预售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有些预售人在预售合同中写入预售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加重预购人责任,单方扩大了预售人的权利,剥夺了预购人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预购人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4、限制预购人权利如有些预售合同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预购人将所购房屋另转卖给他人,应当支付经济赔偿;若预购人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预购人违约,预购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此类条款利
    2023-03-17
    441人看过
  • 怎么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有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另外,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
    2023-03-20
    498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合同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04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怎样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开发商和购房者)一方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例如: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产费用;开发商不按时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
    • 常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3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
    • 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做预售许可证还有效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19
      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无效。卖方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有效。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卖方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商品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司法解释在条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 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有预售合同会有效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23
      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是无效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不过如果购房者因此要提前诉讼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之前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则该合同会被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