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适用哪些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44:29 358 人看过

(一)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

有限合伙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制的不足,满足了风险投资家们的创业思想。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望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模式。这种理论在美国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经济活力的增强,风险投资功不可没,如今,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80%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这足以说明该组织形式对风险投资的合理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10年制(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一般存续期为10年)有限合伙成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一种标准性组织形式。20世纪70年代,英国开始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自90年代以来,英国的风险投资机构逐步形成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的发展模式。

然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问题:有限合伙制度仅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原因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不仅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后于1976年修订颁布了《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英国于1907年制定了《英国有限合伙法》,而且有限合伙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未因为公司制的普遍发展而衰落。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与有限合伙相似的隐名合伙还是与有限合伙具有同质的两合公司都未曾出现如此规模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并非风险投资的唯一组织形式,赋予有限合伙合法地位并不代表当前风险投资必须都采取有限合伙制。当前有将有限合伙神话的倾向,似乎当前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种种问题都源于当前只能采取公司制度,只要有了有限合伙,整个创业投资就可摆脱低迷局面,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抱着这种心态对待创业投资企业的制度创新,不仅有可能使得原本十分宽广的创业投资企业制度创新之路变得极其狭窄,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有限合伙的健康发展。从法律组织形式和制度设计上看,创业投资可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制(包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上文已经论述了有限合伙制在美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美国并未从一开始就将有限合伙与创业投资结合起来,直到1958年才创立了第一个有限合伙投资机构,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机构成为主流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了。英国作为当今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创业资本产业大国,在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上除了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独立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另外在西欧,其显著的一个特点是采取有限合伙制和产业附属公司这两种形式的有机结合,形成大企业联合组织模式。在日本,金融机构附属投资公司是日本创业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探索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创业投资模式,并没有采取有限合伙制,而是以投资公司的形式设立和运作的。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并非风险投资的唯一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有限合伙只在承认有限合伙的部分国家被采用,且除美国获得成功外,并不是所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国家都取得了成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创业投资方面取得的极大的成功,并非依靠有限合伙制。

(二)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因股份公司设立运营等制度的严格规定而被剥夺了利用股份责任的机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有限责任公司即为中小企业创设,实践也确实证明了这种创造的必要性和价值。而且,其相对公开公司的某些独特性质也使其赢得了某些大型企业的青睐。由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基本定位为中小企业的同时也有被大型企业利用的空间。尤其是在《公司法》修改之后,以中小企业为定位的有限责任公司体现出其灵活的特性。《公司法》通过授权性规范和补充性规范的形式为公司自治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如股东会的职权、经理的设置、股东会表决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公司章程自治。而且,《公司法》在最低注册资本上也作出了重大让步,3万元的最低额与分期缴纳的规定使得设立公司的初始资本要求几乎不能构成小型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障碍。门槛的降低与灵活性的增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特定环境下的广泛适用空间。

最近《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又使修改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处在了被动位置。有限责任引入合伙,这无疑给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带来了挑战。由此,在两个同时定位在中小企业的企业形态中必然存在竞争,这种竞争会日益激烈。这是因为,在风险投资领域外的普通投资活动中,有限合伙也表现出了某些独特和有利的特点。

第一,税收方面的优势。大部分国家的税法都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红息等之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只对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避免双重征税的特性无疑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第二、与有限责任相比,有限合伙在融资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有限合伙制企业融资方式比较简单易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投资者即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甚至连有限合伙证书都不用修改。对于技术出资的比例根据双方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灵活变通。此外,有限合伙制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因为有限合伙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存在无疑可以使贷款人相信企业会以与他们的利益相一致的方式经营管理,从而可以使有限合伙的融资成本低于其他责任企业。

第三,有限合伙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降低监督成本。在公司制企业下,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谋求一己之私。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常发生的经营者道德风险。而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一方面可以享有对整个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另一方面却要对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权责统一的经营模式使经营者清醒意识到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着,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人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也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对普通合伙人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降低了监督成本。

正是有限合伙所具有的以上优点,使得人们在公司制以外又多出了一种投资模式,尤其是对于那些缺乏相关管理和运营经验或者不愿意参与经营决策的消极投资者来说,有限合伙制无疑表现出了更大的吸引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10: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司债务相关文章
  •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本文在上述条款中已作具体陈述,具体的详细条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做出详细的界定,用人单位应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防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另一类是竞业限制的从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分为两类:(1)不得参与同类企业,即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2)不得自己开设同类的公司,即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二、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
    2023-04-15
    186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一般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凡是记载在营业制造上的经营项目都属于企业的营业范围。因此,理论上只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一、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吗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具体而言,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不一样,不
    2023-03-03
    178人看过
  •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
    2023-04-05
    87人看过
  • 合同仲裁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合同仲裁适用范围有哪些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是捐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
    2023-06-05
    499人看过
  • 合同仲裁适用范围有哪些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是捐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一、建
    2023-03-14
    475人看过
  •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要求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经营范围,并记载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即可。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一般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凡是记载在营业制造上的经营项目都属于企业的营业范围。因此,理论上只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禁止经营的内容,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从事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一、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吗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具体而言,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不一样,不
    2023-02-26
    352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债务是指公司与特定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合同、侵权、多式运输合同、加工承揽、技术咨询或服务合同等,可能涉及到金钱、物品或金钱与物品的组合。... 更多>

    #公司债务
    相关咨询
    • 限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
    • 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1
      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人员范围则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可由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
    • 限制减刑有哪些适用范围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2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本款规定,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限制减刑适用范围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1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包含以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 适用范围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6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