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
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
根据申请人日本S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所产生争议的本仲裁案。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管辖权异议。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依据是1995年4月13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条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申请人国家根据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据此,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条款中所表述的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并未指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不是中国惟一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条款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在上述仲裁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将合同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也未达成任何补充协议,因此,本案合同项下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对此,申请人反驳称:
1.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而在本合同订立时即1995年4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惟一能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故,申请人认为,依据合同规定,如被告是被申请人中国郑州G公司时,就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早在1955年5月4日,中日两国就签订了《中日贸易协议》。协议第八条规定: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目前绝大多数中日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遵循这一原则。
3.被申请人以《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来否定仲裁委员会对本条的管辖,是没有根据的。《仲裁法》是于1995年9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而合同是在1995年4月13日签订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对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溯及既往力;其次,在合同签订之时,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惟一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故这时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的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机构即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462人看过
-
某金属厂有关经济仲裁案
216人看过
-
哪些案件适用于经济仲裁?
331人看过
-
经济案件仲裁费收费计算
223人看过
-
向仲裁机关申请经济仲裁
191人看过
-
何为经济案件仲裁申请条件
486人看过
-
协商仲裁哪种案例最为经济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27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是最经济的解决方式,也是最常采用的方法,若是无法协商,可以请第三方机构介入调解,也可以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准备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经济仲裁申请程序经济仲裁申请程序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26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
经济案件仲裁期限为多久?广东在线咨询 2023-12-17经济案件仲裁期限为多久? 仲裁期限由仲裁规则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上一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因此,要看当事人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或者该仲裁委员会采取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期限。 纵观中国
-
经济案件仲裁后可否起诉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14对经济案件来说,申请仲裁之后是不能再起诉的,经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再接受上诉,在仲裁决定作出之前,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和解的,可以签署和解协议。
-
经济仲裁申请案外诉讼保全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4在经济仲裁过程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法》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为另一方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仲裁裁决书难以执行,甚至不能执行的,可以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后,仲裁委应该把相关材料递交到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保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