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担保方式及作用和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25:59 464 人看过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一、反担保的方式

(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抵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4)质押反担保,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二、反担保的作用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三、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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