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我国刑罚裁量的两项基本原则: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一)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从学理上来讲,犯罪事实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事实和狭义的犯罪事实。所谓广义的犯罪事实,应该包括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各种情况。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对犯罪事实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这就要求刑罚裁量必须做到:?
1.查清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基本事实,也就是刑法典第61条所说的犯罪的事实,即构成犯罪的四个方面。这些基本的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客观根据。如果对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尚且查不清楚,那么我们既不能对某一行为定罪,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裁量。
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查清犯罪基本事实之后,接下来便是根据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不同性质的犯罪在刑法中有不同的刑罚与之相对应,正确认定了犯罪性质,就为正确适用刑罚奠定了基础。如果定罪不当,势必出现量刑不当。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我国刑法典中的不少条文含有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其中,影响定罪的情节叫定罪情节,影响量刑的情节叫量刑情节。前者如刑法典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后者如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刑罚裁量是在确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在刑罚裁量中,全面掌握影响量刑的情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影响量刑的情节直接决定着刑罚的轻重。
4.准确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就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不言而喻,危害程度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也越重,即刑罚轻重与危害程度成正比。因此,客观、准确地评价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公正地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的基本事实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在评价某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时,我们必须全面考察前述各项因素,切忌主观片面。
(二)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对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中的刑法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对于刑罚裁量必须以刑法为准绳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应以刑法规定为准。例如,刑法典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只规定了两个可供选择的刑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犯罪人,我们既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重的无期徒刑,也不可选择较有期徒刑或拘役轻的管制,而对其只能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度,应以刑法规定为准。这里,我们所说的刑度,是指量刑幅度所显示的刑罚轻重或严重程度。我国刑法中的有期徒刑,通常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这就给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留下了较大余地。但是刑法也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刑罚裁量,不得超越刑法所设定的界限。例如,刑法典第424条规定: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临阵脱逃罪,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判处刑罚时,便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幅度依法作出抉择,既不可对行为人处低于3年的有期徒刑,也不可对其处高于10年的有期徒刑。
3.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应严格以刑法规定为准。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免除处罚,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也就是说,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必须是针对法定的对象,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例如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里对索贿的从重处罚,只能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在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而不能超出法定刑的限度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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