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特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幅度之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决的一种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处罚种类的可选择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造成的后果等实施处罚。
2.处罚额度的伸缩性。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就属于自由裁量。
3.处罚条件的适用性。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二、重点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之名行不合法之实。极有可能使产生在同一地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相去甚远,从而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1.把握好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问题。重点把握免予处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部分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先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2.把握好过罚相当的问题。即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必须相当,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在处罚上有所区别。从保障进出口商品监管的角度来说,范围大、影响恶劣、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从重处罚,反之则从轻处罚。使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同时发挥其强制惩戒与转变思想的作用,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重点把握好行政处罚中单处、并处、可以并处的问题。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这就体现了单处的原则,行政机关只能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再如《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这就体现了并处原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三项处罚内容一项也不能少,这里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并处不能单独适用,就比如我们在平时执法中最常用到的《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里面的并处条款,换句话说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或者单独处以罚款,否则就是滥用、错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措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否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衡量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重要标志。
1.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实行执法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办案回避制度,实行告知、听取意见、审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案等制度。通过审核把关、听证、执法检查、行政复议等执法监督形式,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错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规范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力。
2.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关键,因此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亲商服务的思想,以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相对人负责的强烈责任心,公平、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避免出现假公济私、武断专横、滥用权利的现象。
3.坚持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原则。一是要合法,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要受到法定程序、法定职权、法定形式的制约,要把握好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自由裁量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处罚条款规定的范围。二是要合理,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且要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的理念,真正过、罚相当,努力做到五个不处罚,即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处罚、主体不合法不处罚、法律文书不全不处罚、证据不足不处罚、事实调查不清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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