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4:37 27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商检检测的样品,商检要及时进行检测,其检测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

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四、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进口商品抽查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商检局是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口商品国内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进行查处。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1、国家规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IB安全标志);

2、《种类表》内进口商品是否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

3、进口商品使用的标识及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

4、是否为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销售进口商品的单位或其仓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当地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六条经营销售单位不得进口、销售、转卖需经而未经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和《种类表》内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商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销售的进口商品需经而未经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

2、销售《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未取得商检局检验合格证明的;

3、不如实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骗取检验单证的;

4、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进口商品;

5、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认证标志或检验标志的。

二、经销单位销售假冒进口商品和非法进口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对违法经销的商品需要封存的,由当地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封存或联合封存。

关联法规:

第八条对违法经销商品的处理

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单位除按规定处罚外,对下列商品由商检局进行处理:

1、属未获得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由商检局抽取样品交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我国有关强制性安全标准检测,测试合格的按规定加贴商检绿色验讫标志,方可销售。

2、属无商检合格证明的商品,需由经销单位到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获得合格证明后方允许销售。

3、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九条经销单位销售的假冒进口商品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条有关样品的测试、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处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纠纷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处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纠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
    2023-04-28
    33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起草的《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评选)》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含免税商店)经销的进口商品及进口组装件装配成的、使用国外(含港
    2023-06-07
    336人看过
  • 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第六条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
    2023-06-07
    322人看过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邵明立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
    2023-06-07
    462人看过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
    2023-02-23
    358人看过
  •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第三条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第六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2023-06-07
    42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XX可以到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4
      质量技术监督局只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行使监督管理执法权,而在流通领域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管理办法第七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0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 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内容,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检验。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办法第36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7
      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