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1日,仲某夫妇与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及王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仲某夫妇向王某购买位于某路的一套房屋,面积为158平方米,转让价款为194万元;两原告应在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7万元,余款第一期在2010年4月12日支付13万元,第二期2010年7月1日前支付90万元,第三期过户时支付29万元,第四期贷款55万元到账直接转被告王某卡内;合同签订之日起,如两原告违约则应付王某7万元作为违约金,如王某违约则应返还所付款外,另付给两原告7万元违约金。
仲某夫妇当日按约支付了7万元定金,2天后支付购房款13万元。就在仲某夫妇准备支付第二笔房款时,却得知购买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来,王某的丈夫欠有外债,房屋确实被法院查封。
庭审中,王某称,本打算将系争房屋先出售,然后将房款归还债务。只要原告将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被告,房款就可以支付给查封人进行抵债,然后解除法院对房屋的查封。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致使其无法归还丈夫的债务,也就无法解除房屋的查封,所以实际上是原告违约。王某承认并没有将系争房屋被查封的情况告知原告。
□说法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已经处于司法限制阶段。被告王某没有将实情告诉原告,现原告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予以准许。
至于被告王某提出两原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的主张,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两原告在第二笔付款时间前知晓系争房屋存在司法限制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支付房款并无过错,因此王某应将20万元房款返还给两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核实系争房屋的司法限制等他项权利限制,未尽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过错。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应归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两原告80%的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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