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2.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登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申报系统”()或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和平分厅”(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寄送到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核查要求的予以通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5年。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核查要求的予以通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书有效期限5年。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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