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1AG章:证券及期货(披露权益─除外情况)规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56:01 316 人看过

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4/2003

(第571章第376(1)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4/2003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市法团”(listedcorporation)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交易日”(tradingday)指不属以下任何日子的日子─

(a)公众假日;

(b)星期六;

(c)《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及

(d)全日或其中部分时间暂停在认可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日子;

“交易所合约”(exchangecontract)指某中介人与另一中介人为买卖股票期货合约或股票期权合约而订立的合约,而该等买卖是透过有关交易所公司提供的交易设施进行并受该交易所公司的规章规限的;

“有条件要约”(conditionaloffer)指由要约人或他人代要约人向某上市法团所有股份或所有某一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提出的购买该法团股份的要约,但(在两者任何一种情况下)该等所有股份不包括由以下的人持有或他人代以下的人持有的股份─

(a)要约人;

(b)要约人的控股公司、要约人的附属公司,或要约人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

(c)已同意无须就其所持股份作出该要约的人,而该要约受以下条件所规限:要约须就要约条款中指明的比例的要约标的股份(或参照要约条款而确定的比例的要约标的股份)而获得接受;

“有关交易所公司”(relevantexchangecompany)─

(a)就股票期货合约的交易而言,指期交所;或

(b)就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而言,指联交所;

“有关股本”(relevantsharecapital)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法定受托人”(officialtrstee)指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66条委任的法定受托人,或凭借该条以法定受托人身分行事的人;

“股票期货合约”(stockftrescontract)指在《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y)附表1第2栏指明的股票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stockoptionscontract)指在《证券及期货(合约限量及须申报的持仓量)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y)附表2第2栏指明的股票期权合约;

“客户”(client)就向任何人提供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服务的中介人而言,指该人;

“背对背合约”(backtobackcontract)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合约─

(a)由某中介人与其客户依据他们过往订立的协议就买卖股票期货合约或股票期权合约而订立;

(b)合约条款与该中介人依据该客户的指示订立的交易所合约的条款相同;及

(c)在─

(i)该中介人是该相关的交易所合约的买方的情况下,由该中介人以卖方身分订立;及

(ii)该中介人是该相关的交易所合约的卖方的情况下,由该中介人以买方身分订立;

“相联法团”(associatedcorporation)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淡仓”(shortposition)具有本条例第30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认可职业退休计划”(recognizedoccpationalretirementscheme)具有《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1)及(2a)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3条就具报而言无须理会的订明权益及淡仓版本日期01/04/2003

(1)为施行本条例第323条,现订明以下的上市法团有关股本中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a)任何人在纯粹为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目的而成立的信托下,以受益人身分拥有的权益或持有的淡仓;

(b)法定受托人以其公务身分拥有的权益或持有的淡仓;

(c)要约人因该上市法团的股东接受一项有条件要约而取得的权益,而该权益是在该要约的条件尚未获符合时存在的;及

(d)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就第1类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中介人凭借它作出以下行动而拥有的权益或持有的淡仓─

(i)在它作为中介人的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依据其客户(并非该中介人的有连系法团者)的指示订立交易所合约;并

(ii)指定该交易所合约是为该客户订立的。

(2)为施行第(1)(d)款,除非有关的中介人在依据其客户的指示订立交易所合约的同一日,亦与该客户订立背对背合约,否则某权益或淡仓不得视为为施行本条例第323条而订明。

第4条就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作出的具报而言无须理会的订明权益及淡仓版本日期01/04/2003

为施行本条例第346条,现订明以下的上市法团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权益以及该等法团的股份的淡仓─

(a)任何人在任何信托下以受托人身分或在任何遗产中以遗产代理人身分拥有的权益或持有的淡仓,而法定受托人亦为该信托的受托人(作为保管受托人则除外)或该遗产的遗产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b)任何人在纯粹为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目的而成立的信托下,以受托人或受益人身分拥有的权益或持有的淡仓;及

(c)根据本条例第344(3)条视为由某人拥有的权益或持有的淡仓,而该权益或淡仓(视属何情况而定)是有关法团以(b)段提述信托的受托人身分拥有或持有(视属何情况而定)的。

第5条在某些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的情况下无须遵守作出具报的规定版本日期01/04/2003

凡因某人所拥有的有关上市法团有关股本中的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以致有披露责任根据本条例第310(1)条在本条例第313(1)(d)条指明的情况下产生,如该改变是因为该人订立合约出售他拥有权益的该等股份,而根据该合约他须在合约日期后4个交易日内向该合约的买方交付该等股份,则该人无须根据本条例第324条作出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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