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这些主体的责任是怎样规定的呢
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首先解释对于广告主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就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发现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相关部门(一般是监督检查部门)首先应责令其停止,消除不良影响,在此同时也可以根据情节影响程度的大小,在一万至二十万的罚款幅度内进行金额处罚;
对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规定了,只要广告经营者存在代理虚假广告、设计虚假广告、制作或者是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都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除非是当事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即不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进行了以上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监督检查部门都将依法查处,当然首先是要责令其停止,减少虚假宣传的不良影响,其次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具体的罚款规定,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是处经营者罚款金额为所收广告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除此之外,还需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定是否应停止他们的业务。
二、责任主体及免责事由是什么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其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索赔。根据该条规定,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堆放人,即堆放物是由谁堆放的,谁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一)堆放物的堆放人无过错。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如果堆放物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堆放人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依共同侵权责任规则处理。
堆放物的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堆放物堆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一个宏观标准存在的,具体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在平时我们应该防范于未然,在行驶过程中保持冷静、心平气和的心态,就算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不要怕承担责任,配合警方调查,更有利于后面的责任赔偿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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