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1日,杨某和朋友三人到澄江县某村委会辖区的水库钓鱼。经与水库经营者刘某协商,杨某等三人每人向刘某支付80元后开始在水库钓鱼。钓鱼过程中,杨某要到水库对岸钓鱼,于是要求刘某安排工人划船将其送到水库对岸。不想,杨某在钓鱼抬杆时碰到了高压线,当场被电击倒,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但杨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而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涉诉高压线的产权人澄江供电公司,未在高压线附近设置禁止垂钓的安全警示标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刘某作为水库的承包人,明知水库上方有高压线经过,但在杨某要求到离高压线最近的水域去钓鱼时,还安排人将其送至该水域,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村委会作为水库所有人及收益人,未能对其发包的水库进行监督管理,与杨某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方因近亲属杨某触电死亡造成的共计491218.50元的经济损失,由澄江供电公司承担45%,水库承包人刘某、孙某承担10%,水库所有人某村委会承担5%;澄江供电公司、水库承包人刘某、孙某和水库所有人某村委会,还应分别向死者亲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2000元、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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