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有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18:20:23 112 人看过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汇成公司虽对“甑流”文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产品及宣传中将“甑流”作为特定产品的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华都公司为说明产品的性质及特点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样属于正当使用,这种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生产厂家及厂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对于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企业字号、变更字号的诉求,一般来讲,企业字号如已经连续使用超过多年,则具备了市场稳定性,一般不宜撤销。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用。

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条对于有第二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允许注册,如“红河”商标等。但又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他人产品上将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合理性使用同时,商标的价值可以分为商标作为文字、标识本身所具有的符号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行为附加的能够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建立联系的区别价值。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

一般来讲,抗辩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抗辩人主观上善意、对商品仅做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并非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这些需要被告说明、举证。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工方、商标标志印制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目前外贸“贴牌加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不知道”即主观无过错。那么,“不知”如何来确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否能发现侵权行为。销售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销售侵权商品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即如销售商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二,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一般需要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不能提供合法证据又不被供货商承认的渠道,一般很难再法庭上被认可。而两点中,如果能证明第二点,一般也认为证明了第一点,除非原告又有反证提供。

6、注册商标未实际商业化使用

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7、被告为自主品牌商标,构成近似的程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对于自主品牌的商标,确实没有造成市场混淆,同时以技术对比形式考查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程度、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

8、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

9、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绝对抗辩事由。

对于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侵权及赔偿起诉,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侵权的持续状态。在此前提下,被告侵权成立,但是赔偿数额则由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三年为限计算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利情况。

10、关于域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转让、注销、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诉求,一般依据《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条款予以抗辩,即原告商标必须证明构成驰名商标,而被告不认为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次,被告也可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最后,被告证明其对域名网站作非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类别商品且非为盈利性电子商务使用,即非为商业性目的使用,也是有效抗辩理由之一。

行为本身是属于商标侵权的,但是因为合法事由的存在,可以免于对行为人侵权的认定,这就是对商标侵权的抗辩。正当适用他人注册商标,在满足条件的时候,也是可以作为商标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过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2、抗辩权是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
    2023-02-19
    481人看过
  • 商标侵权抗辩的常见方式
    侵权商标的抗辩原因如下: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当抗辩;2、不同和不相似的抗辩;3、在先权利抗辩;4、通用名抗辩;5、合理使用抗辩;6、抗辩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7、诉讼时效抗辩;8、注销注册商标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侵权商标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2023-07-03
    189人看过
  •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理由
    侵害隐私权的抗辩理由具体如下:1、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
    2023-08-12
    410人看过
  • 名誉侵权抗辩事由是什么
    名誉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1、正当评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如媒体对违法犯罪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批评;对他人的智力作品进行评价;选民对被选举人发表评论;公民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等。当然,这种评论必须建立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发表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目的,乘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则应属不当评论,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2、合法行为。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议政范围内他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党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做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做出的评价等。3、受害人同意。公民有权在法律的范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一、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正当使用是被控侵权人经常援引的抗辩事由。在此类案件中,界定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案件准确定性的前提。为进行准确的界定,有必要把握商标性使用与正当使用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上述规定可知,商标性使用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客观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的提供者。关于正当使用的界定,除法律条文外,并无具体的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进行了富有指导意义的总结,该解答第26条明确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
    2023-04-23
    493人看过
  • 先诉抗辩权有几种形式?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先诉抗辩权行使效果是什么?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
    2023-06-22
    216人看过
  •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和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民通》第128条)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无行为能力人、
    2023-06-08
    458人看过
  • 新闻名誉侵权有哪些抗辩事由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在符合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具有抗辩事由,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它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于1993年、1998年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分别简称《93名誉权解答》和《98名誉权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针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规定了抗辩事由:一、文章内容的真实程度《93名誉权解答》第七项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八项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
    2023-05-01
    110人看过
  • 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为哪些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华都酿酒食品工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汇成公司系“甑流”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被告华都公司擅自将与“甑流”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产的白酒产品上,称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汇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北京市志稿》已经确切表明,净流(或称甑流、甑馏)是一种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称,此称谓通行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且积年已久。汇成公司虽对“
    2024-01-31
    299人看过
  • 其他抗辩事由
    消费者
    (一)诉讼时效超过。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世界各国的规定不一。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为两年,从原告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后开始计算。而欧共体成员国则规定为3年,一般从原告知道或者被合理地认为应当知道损害、缺陷及责任者的身份时起计算。我国《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一旦诉讼时效超过,生产者即可作出有效的抗辩。(二)请求权消失。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超过存续时间而归于消失,于此情形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即被免除。关于请求权的存续时间,绝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为10年,从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计算。但10年也不是绝对的,如美国法律规定下列3种情况还可适当延长:(1)销售者明示保证其产品能够安全使用10年以上的;(2)销售者故意地虚假陈述了关于产品的事实或以欺骗手段隐瞒了有关的产品资料,并且因此造成受害人损害的;(3)如果损害是由于长期的、连
    2023-06-07
    67人看过
  •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1、通用名称对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又是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药品上使用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用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一,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人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二,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会造成药品生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老字号的正当使用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
    2023-06-01
    222人看过
  • 商标侵权的先用权抗辩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先用权抗辩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一、注册商标和商标的区别注册商标和普通未注册商标区别非常大,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受到这种保护,只能自己使用,如果使用过程当中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则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不能扩大使用范围,还有可能面临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的好处就更加明显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就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即对于所有品类的商品或服务他人都不可以使用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侵权商品的种类有
    2023-06-21
    111人看过
  • 侵权商标抗辩程序怎么走
    民事诉讼的抗辩程序如下:1,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3,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4,民事诉讼的抗辩的提出应该是在民事案件进行到诉讼阶段,在案件一审期间提出,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审为提出二审提出的,失去抗辩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2023-06-13
    476人看过
  • 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几种
    一、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几种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两种,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催告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2.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二、一般保证人追偿规定范围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三、一般保证人追偿的条件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2023-05-22
    20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商标法侵权抗辩的事实与理由有什么?怎么进行抗辩?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28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生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 商标侵权被告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2
      在进行商标侵权进行抗辩时可以将正当使用的理由以及外来原因写明。在发生了侵权行为后受害人也是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那么被告在被诉讼后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抗辩的,在抗辩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外在理由进行辩护,不得出现伪造证据的情形。
    • 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抗辩事由对抗质权的实现是什么意思?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环境享受损害。 (2)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的排放物或破坏环境原因造成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即抗辩事由对抗质权的实现。其中包括:(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 抗辩权的绝对权有几种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18
      抗辩权和绝对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
    • 有哪些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17
      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 1.专利无效抗辩。 2.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4.捐献规则抗辩。 5.现有技术抗辩。 6.先用权抗辩。 7.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