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保变动情况2018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1:04:34 278 人看过

黑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

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31.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43.76元/月(按60%档次);

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

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

黑龙江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情况核定后,发给缴费单位申报单。缴费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进行相应调整。

社会保险对大家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人们在办理买房、落户等情况时,如果办理人的累计缴纳社保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时,是无法享受各种待遇的,所以如果过出现断缴后一定要及时进行补缴,以防损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保相关文章
  • 养老金涨幅情况调查:黑龙江
    第一步:定额调整,有所下降。2021年是每人每月增加35元,去年是40元,相比是减少了5元。与已经公布养老金的省份相比,只比江苏省定额部分增加4元。第二步:挂钩调整,黑龙江实行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模式,这部分一降一升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6元增加,去年是每满一年增加2元,下降了0.4元。与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0.97%,去年是增加0.79%,上升了0.18个百分点。这部分调整幅度是目前来说比较低的。第三步:倾斜调整,这部分主要是与高龄老人倾斜、工作时间倾斜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和去年相比都没有变化。首先与高龄老人倾斜,对于去年年底前黑龙江年满70到79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高龄门槛是70岁,和大多数省份是一样的。与工作时间倾斜,对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增加30元;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增加20元。195
    2023-07-07
    479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大检查妇女劳动权益等保障情况
    22日~26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东华率领的省人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赴双鸭山、伊春两市,重点对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6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的保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双鸭山、伊春两市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汇报,实地考察集贤县福利镇五四村及福胜村、双鸭山电业局、双鸭山人民医院、伊春西林钢铁公司妇女相关权益的保障情况,召开了有人大代表、女职工代表、企事业负责人、县区代表和相关工作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检查组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生存发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其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但在法律法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参政
    2023-06-07
    478人看过
  • 黑龙江户口在大连交社保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称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
    2023-03-06
    397人看过
  • 黑龙江社保2022年缴费标准
    一、黑龙江社保2022年缴费标准黑龙江社保年缴费标准如下: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31.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2031.33*20%=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031.33*60%*20%=243.76元/月(按60%档次)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以哈尔滨为例,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为9.5%、6.5%、5%、2.5%四个档次。去年社平工资为2438.42元/月。如按9.5%比例缴纳,每月缴费额为2438.42*9.5%+5(大额医疗救助)=236.6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
    2023-03-20
    340人看过
  • 黑龙江牡丹江个人缴纳社保多钱
    一、黑龙江牡丹江个人缴纳社保多钱牡丹江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据了解,牡丹江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4646元,下限为2930元,其中,单位的工伤、生育、养老等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0.5%、0.6%、20%,以下是具体介绍。缴费基数牡丹江市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82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该市2016缴费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930元,上限为14646元。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缴费申报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930元)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82元)之间申报缴费。其中,牡丹江市个体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一档9408元;二档7526.4元;三档5644.8元。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
    2023-04-01
    135人看过
  • 黑龙江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黑河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材料社会团体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文件(变更通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变更通用);新章程(变更通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通用);场所使用权证明(变更办公住所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通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变更通用)。二、黑河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黑龙江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法律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23-05-18
    40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保
    词条

    社保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保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更多>

    #社保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社保补缴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9
      您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工资不得低于您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的话可以要求单位补发不足的部分。黑龙江各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大庆市区为680元/月;哈尔滨市区为65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区为525元/月;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为50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绥化市区为460元/月;伊春(含铁力市)、县级市市区为440元/月;其他各县为420
    • 黑龙江补缴社保新政策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2-02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要求,省人厅印发了《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8号),进一步明确了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 黑龙江2018车祸怎么处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6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
    • 2018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1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 2018黑龙江工伤几级赔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11
      申请工伤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