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文件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的是指应当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诉讼费。所以,企业在法院结案后列支在“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中的诉讼费,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在年度清算时填写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须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后,就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了。
一、高温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税总文件《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都应归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是企业采购用于职工防暑降温的物品,就算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因为它也是属于用于职工或者集体最终消费的消费品,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包债权处置要交哪些税?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转让财产收入具体含义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收入因此转让债权公司有超出债权转让所得应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存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损失作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债权损失般均允许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税前扣除;
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般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动产征税而债权转让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经营活动单位和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行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需开具发票
。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方式确定征税对象《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债权转让合同作应税凭证故律师认除非债权转让涉及动产、股权等财产转移否则应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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