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了公诉改革在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中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自2008年12月中央决定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国家围绕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高检院也或与有关部门联合或单独颁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诉改革的文件多达30余个。然而,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公诉改革措施在执行中乏力,甚至有的公诉人对一些改革措施不甚了解,个别检察院还偏离已有改革措施而另行一套。究其原因,这些已有改革举措散布于各类文件之中,缺乏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解读。为此,本文试图就近年来公诉改革所构建的新任务、新规范、新机制作出初步探索,以期明晰强化公诉改革执行力的思路。
一、公诉工作新任务
这是指相对于以前的公诉工作所未有的任务。笔者认为,公诉改革所赋予公诉工作的新任务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排除非法证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诉工作在审查起诉环节直接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环节如果法庭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对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补证、质证和辩论成为公诉新的职责任务。其二,量刑建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在出庭公诉中进行量刑辩论。围绕量刑就事实、情节、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审查判断和量刑评估,提交量刑建议及进行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系公诉职责的新内容。其三,对司法人员诉讼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在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当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该“规定”的12种情形之一时,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进行核实、查证,并根据调查的不同结果进行分类处理。仔细审查、及时发现和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的渎职行为,是公诉工作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新要求。其四,适用刑事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公诉办案中对受理的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移送调解、审查已达成的刑事和解、根据和解情况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其五,刑事被害人救助。按照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予以救助。
上述新的任务是公诉改革对公诉法定职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对于优化公诉职权配置,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诉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司法改革重大成果的组成部分。
二、公诉工作新规范
公诉工作新规范包括对新的职责任务构建的新规范和对既有的公诉职责任务确立新的规范两个层面。笔者认为,对于后者主要包括:其一,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运用,从法庭采纳证据的角度明确了有关对诉讼证据的绝对排除、相对排除以及侦查人员出庭等具体情形,进而对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明确了新的规范。其二,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规定,围绕对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的审查作出了新的规范。其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完善了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人员、议题范围事项及程序。其四,检察建议。完善了检察建议的内涵、范围、方式、内容、程序及落实等各环节的规范。其五,对适用简易程序诉讼案件的监督。明确了对不派员出庭的案件实施监督的规范。其六,调阅诉讼卷宗。全面规范了对调阅法院诉讼卷宗的调阅手续、期限、保安职责、责任追究。其七,人民监督员履职规范。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拟作出不起诉等情形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和履职保障。其八,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就庭前准备、出席法庭等各环节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其九,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的行为规范。为维护司法公正,系统规定了公诉人与律师的交往行为准则。
上述新规范紧紧抓住制约有效发挥公诉职能的关键环节,以解决公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针对既有职责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队伍建设等三层面提出改革性规范,为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公诉职责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
三、公诉工作新机制
这是指为了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公诉职责而构建的公诉工作运行新机制。笔者认为,公诉改革除为了落实上述新的任务、新的规范外,还就公诉环节的有关专门工作构建了专门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其一,公诉业务考评机制。在高检院从去年起初步建立的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中,围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三个环节,从八个方面构建了公诉业务考评机制。其二,统一调配公诉人办案机制。对于相关范围内有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此范围内统一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其三,敏感案件办理机制。对敏感案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公检法协调配合、专项报告、严格信息披露和完善善后处理等制度。其四,公诉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进行公诉决定的风险预测和科学评估,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其五,防止错案机制。针对证据标准、案件审查、办案责任、协调案件事项报告及案件质量预警和评查等规定了新的制度。其六,案例指导机制。对于典型案件由下级院及时整理上报,上级院精心筛选下发。其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就公诉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规定了相关工作制度。其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就公检法司机关的协调配合规定了相应制度。其九,检调对接机制。构建了检调对接的程序和制度。
这些新的机制顺应变化了的公诉工作新的执法环境和新的执法要求,既源于公诉工作实践又对指导和规范公诉工作实践具有特别作用。
出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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