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22:23:01 270 人看过

一、侵犯技术秘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怎样认定

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

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

二、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

1、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n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n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是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2024-05-03
    172人看过
  • 未涉商业秘密的劳动技能不构成不当竞争
    多年培养的业务精英,翅膀硬了后选择离开,下家居然是直接竞争对手。为此,深圳某磁共振公司将前员工李金、竞争对手公司和人才派遣机构一并告上法庭,理由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诉请。辛苦培养博士毕业就离职2002年7月,李金进入深圳某磁共振公司工作。公司对其寄予厚望:两次派他到德国参加培训;委托同济大学进行培养,让李金攻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博士生。入职后,李金先后担任硬件部门的工程师、系统工程职能部门的副经理。在我雇佣期间以及期满之后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有竞争的任何行业或商业活动。2005年8月,李金与磁共振公司签订一份《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其中还约定,如果自己遵守义务,将获得一笔补偿金,金额相当于离职前年薪的三分之二。2010年7月18日,李金从磁共振公司离职,来到上海发展。2011年3月,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与李金签订劳动合同,
    2023-06-05
    144人看过
  • 串通招投标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style="margin-bottom:6px;">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返还或者收缴商业秘密载体。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情报、货源情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者之间串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串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
    2023-06-07
    395人看过
  •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一、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自茶颜观色起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后,这两家仅有一字之差的奶茶品牌之间的战火并未熄灭。1月5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再一次对簿公堂,这一次是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认为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一家位于长沙南门口、已经关店的茶颜观色奶茶店也成了被告之一,被索赔70万元。茶颜悦色认为,茶颜观色不仅在宣传中使用了模仿茶颜悦色的仕女图、文案、标语,门店里也使用了模仿茶颜悦色的店内装潢。观色商标早于悦色的宣传,更是让公众误认为悦色才是抄袭者,损害了商誉。此次庭审持续了4多个小时,当庭未宣判。二、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2、商业贿赂行为——回
    2023-03-16
    236人看过
  • 遏制不正当竞争引思考
    一、历时8年尘埃落定据X美公司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涉及X美产品的消费投诉与司法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加,X美公司产品导致消费者受害的传言受到广泛关注。同时,一份截至2006年11月份使用X美产品受伤害客户的资料在社会上流传,媒体称之为X美死亡名单,X美公司销售额因此大幅度下滑。记者在本案终审判决书上看到,郭某原系X美公司经销商,因退店结算等问题与X美公司引发经济纠纷。郭某在未与X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于2005年3月成为真XX公司的经销商。自2005年5月至2007年9月,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在未经证实消费者遭受损害与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郭某与张某组织多人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上访,并向各大媒体发布X美芦荟矿物晶产品致人死亡、伤残的死亡名单。本案终审判决书显示,真XX公司与X美公司的经营模式相近,与X美公司生产相同种类的芦荟产品,与X美公司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真XX公司的法
    2023-03-19
    344人看过
  • 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2023-06-09
    282人看过
  • 技术秘密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一、技术秘密的认定方式有哪些一般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认权属即可。但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认,仍然不能确认的,在专利授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二、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量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存
    2023-12-11
    212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技术秘密的归属
    一、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技术秘密有如下特点: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或相关具有保密义务的人或组织才能知悉,其他组织或人员要想获得此技术秘密就只能花费相应劳动去探究(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够的酬金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要么就只能采取故意侵权的方法。2.实用性技术秘密具有实用性,可以为技术秘密的拥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不能成为技术秘密。3.价值性技术秘密现在或将来的使用,可以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技术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权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权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4.保密性技术秘密一旦公诸于世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二、技术秘密的归属技术秘密的归属可以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分情况讨论:1.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
    2022-06-09
    385人看过
  • 对反不正当竞争中权利人保密措施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023-06-14
    262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引发劳动纠纷
    原告弘发电子商贸公司诉称,乔楠(化名)原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他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曾向公司书面保证在调离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但其违反承诺,在离开公司不到半年时间就到该公司在国内的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成达电子商贸公司工作,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帮助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提升竞争能力,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诉称,成达电子商贸公司与原告为同行业企业,该公司为利用原告职员掌握的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乔楠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乔楠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辩:被告乔楠辩称,其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原告公司的,不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况2006年自己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弘发电子商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且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要件。被告成达电子商贸
    2023-06-08
    356人看过
  • 技术人员辞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案情]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建筑模具公司,拥有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9月,A公司陆续有8名技术人员辞职。他们都是A公司设计研发部门的核心员工,并都参与了A公司多项专利的设计与研发。A公司在与该8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这些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2月,A公司在参加莫斯科举行的一个展览会时,发现B公司参展的产品与其刚研发但尚未对外公开的新产品极其相似,并且B公司此次参展的技术人员中,有3名是2005年9月从A公司辞职的技术人员。展览会结束后,A公司经过一系列调查发现,8名技术人员2005年9月从A公司辞职后,全部被B公司高薪聘为设计与研发人员;2005年8月,B公司以公司房产作抵押,贷款购买了一批生产此类建筑模具的先进设备,但B公司只是国内的一家中小型公司,当时并不具备生产此类建筑模具产品
    2023-04-30
    135人看过
  • 确认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备技巧
    一、确认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备技巧确认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备技巧为:1.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商业贿赂;2.对在网上提供的产品进行不符合产品本身质量的虚假宣传;3.对他人的产品污蔑、诋毁;4.抄袭他人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不同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
    2023-08-01
    33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6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如何认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8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
    • 如何认定商标侵犯侵权,侵犯不正当竞争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02
      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行为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受他人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泊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28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