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11:07 371 人看过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买卖合同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在双方产生法律纠纷时,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出卖人可能面临因缺乏证据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从而促进合同履行、避免纠纷产生;因故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应注意留存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相对人已接受的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结算单、发票等结算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交易证据载体,防止双方产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律师补充: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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