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刑与伤残鉴定有何关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7 05:00:25 419 人看过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款项而言,主要有两个考虑因素:

其一是车祸发生时的责任认定比例,其二则是受害者的损伤程度评估。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必须以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严谨勘察和证据收集为依据,通过综合判断与鉴定形成最终的权威文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这种认定书具备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仅能在接到该结果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进行申请,或者在随后的赔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质疑和辩论。

至于针对伤者残疾程度赔偿金额的确定,还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受害人身份等各类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极其繁琐,往往需要根据肢体生理功能进行细致区分。因此,仅仅依赖律师的专业分析并不能作为最终的法律赔偿依据,唯有在提起诉讼之后,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才能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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