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限是否等同于刑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6 03:50:05 117 人看过

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根据性质分析,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期限如何规定?

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依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事项,监察机关可以延长留置措施期限。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在留置期间开展讯问工作,但是不得泄露被留置人员身份、留置原因和留置场所等信息。

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还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刑讯逼供、不得泄露留置信息等。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才能保证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以延长。同时,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定程序,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可以延长。同时,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定程序,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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