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一家汽车4S店将事故车销售给客户,协商无果后,客户将4S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近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4S店以购车款双倍价钱赔付给消费者合计23万余元。该案成为东北地区首例汽车双倍赔偿消费维权案件。
2009年4月,鞍山市民王先生花10.89万元在鞍山市一家汽车4S店买了一台1.5L的轿车,提车当天下雨,王先生无法详细查看车况,便签单提车。在做车辆内饰时发现是一台事故翻新车。与销售商几经交涉,销售商予以否认。在鞍山市消协的支持下,王先生将4S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赔偿车款及购车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此车系4S店的销售人员提车入库时撞坏,4S店维修后当做新车卖给王先生。
法院认为,由于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与合同约定不符,交车时未将真实情况予以告知,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4S店双倍赔偿。法院认定本案与制造商无关,制造商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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