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耕地资源匮乏。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农村集体土地。随着城乡结合部农村被征地的数量越来越多,由征地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甚至出现了跳跃式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在法治的今天,政府应该更加重视依法行政,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上坚持“依法、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土地征收是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或者全部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对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和农民土地使用收益的丧失。因此,在征收土地时,要按照“谁用谁补”的原则,妥善安排被征收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征地补偿不是国家支付的,而是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这是因为国家不直接使用土地,也不是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人,而土地使用单位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其支付征地补偿金是合理的。土地使用单位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是被征收土地使用的必要条件。土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补偿。(1)
2。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点: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点:
1。国家建设征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国家只有行使公共权力,才能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权。国家建设征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国家建设或公共利益的需要。(2)
3。国家建设征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与被征地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不平等的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的征地行政命令。(3)4。土地补偿必须作为国家建设征地的必要条件。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土地或者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4)
3。国家征地工作程序。通知征地。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被征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种植、建设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苗木,一律不接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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