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民法典的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是什么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多久
权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其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
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实现对抵押物的担保权。
(一)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并不会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抵押权的设立是比较方便的,相对于质权、留置权担保,更多当事人选择抵押权担保。
(二)设立抵押权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成立,如果是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话,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动产需要交付,才能实现权力的转移。抵押权提供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够够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最常见的是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两种。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还要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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