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43:06 319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小组。

各参加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能,紧密配合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

四、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三)开展勤政廉政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督办重要信访,协调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五、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浪费;

(六)防止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土地征迁、税费缴纳等;

(二)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签订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质量监控、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七、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机关(机构)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确定后,监察机关(机构)提出立项报告,填报《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监察机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在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后,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组成;

2、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

3、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4、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

5、效能监察工作的评价方式和评估标准;

6、效能监察的时间和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将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三)开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结项,须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九、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通过跟踪监察,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在监察中予以纠正。

十、对工程建设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建设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略)

2.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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