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寄宿学生李某在晚自习后溜至网吧玩游戏,次日凌晨翻墙回到学校,因怕被人发现钻进一辆停在校内的货车底部,可是学校司机不知内情,启动车辆时将李某碾压致其身亡,学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学校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校方管理责任双重责任。
年仅13岁的李某为某(民办)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寄宿学生。2011年11月29日,李某晚自习结束后与两名同学溜至学校附近的网吧玩游戏。次日凌晨三点,李某等三人回校时见校门已关,便从学校北侧围墙边借助爬树翻墙进入学校。入校后,其他两个同学躲进了教室。李某因听见有人喊怕人发现,便钻进了一辆停在校内的货车底部。此时货车司机恰好要出去买菜,不知内情的他启动车辆后将李某碾压致其身亡。交警部门调查后确定货车司机为学校职员,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但未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该学校与李某家属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学校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8万元。该学校为货车投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共获得保险公司各项理赔金36万余元。
同时,该学校还在同意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991228.27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相关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和保险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的校外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后来,当地教育局出具了《关于李某意外死亡事故责任认定》的批复,确认该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学校请求保险公司对于差额部分按照校方责任险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赔偿,不能重复赔偿,长江学校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后不应再承担管理责任,故其无权以自身承担管理责任为由主张校方责任险的保险理赔。双方协商未果,该学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校期间被校方车辆碾压死亡,事实清楚,长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长江学校的校方管理责任不应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而免除。该事故中学校和学生都应承担责任,根据学校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学生家属有权要求赔偿的金额为4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校方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之前已经支付36万余元,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校方责任险继续支付学校8万余元。同时,法院认为校方责任险仅负责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学校以协议赔偿金额68万元来计算保险责任,没有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学校保险金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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