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07年5月,徐州市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在指定的公路上试驾,学员被教练一声喝斥,一个急刹车,手忙脚乱地把车停在了线外非机动车道上,与同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尾撞,乘车老人赵淑芬当即被撞伤。经救治,赵老太虽脱离了生命危险,成了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11月,赵淑芬将教练和驾校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
2007年5月,徐州市某驾校教练靳大松按照驾校的安排,带领杨华等十来个学员先是通过了理论考试,然后在驾校内一个狭小的练习场地,快速走完了起步、停车、倒桩等训练的程序。接着,教练就要带学员到指定的省道上进行过红灯和刹车的试驾训练。这关过了以后,学员们就能进行综合考试拿驾照了。
负责培训杨华这批学员的靳教练不仅皮肤黝黑,嗓高声大,而且训起人来,不留情面。
马上要跟着靳教练上路练车,学员们不免都有些忐忑不安,生怕自己有个闪失,被教练拿来开刀示众。
一个急刹车:
尾撞坐车老人
在靳的吼叫声中,学员们一个一个的过关,没挨骂的松了口气,挨了骂的万分沮丧。轮到杨华练习了,他本来就生性腼腆,这时心里更紧张,还没握住方向盘,手心已经湿漉漉的了,他小心翼翼地坐到了驾驶座上,走了点神,靳教练大声叫道:呆什么,开车!
点火,发动,起步,一个绿灯,又一个绿灯,他都没有开过去。靳教练见状,脸色立马黑了下来,他吼着说道:几个绿灯都没开过,停车!换下一个!杨华忽然听到教练吼他,心慌意乱,一个急刹车就停在了练车路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刹那间,只听嘭地一声巨响,教练车后面同向行驶过来的电动三轮车躲闪不及,撞到了教练车的车尾。
乘在电动车后座上的老人赵淑芬被撞得高高弹起之后又重重摔在了水泥地上,一声惨叫,老人躺在了地上,不能动了。
一份认定书:
教练员负事故全责
2007年6月7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系当事人靳大松、杨华一方的过错导致酿成该事故,且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教练员靳大松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赵淑芬老人经治疗,支付医药费34357.92元。
2007年6月25日,司法鉴定结论:赵淑芬车祸致脊髓损伤、大小便失禁,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这场车祸,给赵大娘家庭生活、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痛苦,更是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老人的亲属按责任认定书向教练靳大松索赔,靳大松委屈地说:我就是一干活的,也没有故意撞你们,有什么事你们找驾校,凭什么让我负责啊!
而驾校负责人则认为,我们不能负全部责任,是你儿子驾驶电动车尾撞在教练车上,你们自己也有责任。
一纸判决:
驾校担责,赔偿原告损失23万余元
赵淑芬老人一纸诉状将教练和驾校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给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驾校教练员靳大松带领学员杨华驾驶教练车时,违反规定,未按指定线路行驶,驶入非机动道妨碍非机动车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靳大松应对赵淑芬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靳大松是驾校的教练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靳大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驾驶员培训学校赔偿原告赵淑芬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被告靳大松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驾校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仍然坚持一审庭审中辩解的观点,认为驾校不应负全责,应由原告与驾校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徐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驾校辩称原告儿子违章行驶,被告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因被告并未提供出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二审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赔偿合理,二审法院于2008年6月3日驳回被告某驾校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徐州中院法官权成左,学员杨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为什么他不承担任责任,而由坐在副驾上的教练承担呢?权法官分析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教练靳大松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教练靳大松是该起交通事故担责人,但是为什么赔偿却由驾校承担呢?法官进一步解释道,靳大松是该驾校的教练员,试驾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靳大松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
暑期已经来临,各驾校招生也在火热之中,特别是大学生们也把学车看作将来就业而储备的一项技能。因此,记者提醒广大市民,在选择驾校的时候一定要认清有资质的、规范的学校学习。同时,该案件的发生对于驾校管理者也敲响了警钟,驾校应进行自我对照,规范驾校内部制度,严格审查聘用的教练,防止意外的发生。
(以上单位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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