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新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10:20 418 人看过

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安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新,绰号“尿滚几”,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福县枫田镇高步村第二组。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平,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新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善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新及其辩护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3月6日,被告人刘小新伙同刘远根商量抢劫出租车,当晚两人在吉安市内租乘张建军的出租车回安福,车行驶至安福县枫田镇南岭村一偏僻路段处,刘小新持刀威胁司机,抢得司机现金200元,金戒指一枚及“TCL”牌手机一部。经鉴定,金戒指和手机价值分别为1650元和4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小新的供述;同案犯刘远根的供述;被害人张建军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小新辩解其没有持刀抢劫,是持一不锈钢片抢劫的。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6日,被告人刘小新伙同刘远根(已判刑)商定到吉安市以乘出租车的名义对出租车实施抢劫,当晚8时40分左右,两人在吉安市内租乘张建军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安福县枫田镇南岭村路段一偏僻处(原吉安地区水泥厂对面附近)时,被告人刘小新持菜刀架在司机的脖子上威胁司机,抢得司机张建军现金200元,金戒指一枚及“TCL”牌3988型手机一部。经安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金戒指和手机价值分别为1650元和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小新的供述。供述了在2004年3月的一天,伙同刘远根在吉安市内租了一辆出租车回安福,车子开到枫田镇原地区水泥厂对面的南岭村路段时,持不锈钢片架在司机脖子上,抢走了司机身上的现金、“TCL”的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的事实。

2、同案犯刘远根的供述。供述了在2004年3月6日晚,伙同刘小新从吉安市租乘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安福县枫田镇南岭村路段(原地区水泥厂附近)一偏僻处时,刘小新持菜刀威胁司机抢走司机现金200元,金戒指一枚,“TCL”手机一部的事实。

3、被害人张建军的陈述。陈述了在2004年3月6日晚8时40分在吉安市内搭乘二个男青年去安福县,当车行至安福县枫田镇南岭村路段(原地区水泥厂附近)一偏僻处时,二青年一人持菜刀、一人持匕首威胁说:“拿钱来”,被抢走现金200元和金戒指一枚、棕色“TCL”牌3988型手机一部的事实。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抢手机、金戒指的价值分别为400元、1650元。

5、户籍证明信。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

6、赣州铁路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小新开始羁押的时间。

7、抓获经过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被吉安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的经过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认为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新及辩护人黄平辩解,作案时被告人持不锈钢片非持菜刀实施抢劫,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刘远根的供述及被害人张建军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刘小新持菜刀抢劫的事实,故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黄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小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鄂忠建

审判员欧阳燕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丽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3: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文斌、龙云飞抢劫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吉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斌,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吉安九中高二学生,住吉州区上永叔路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安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文斌父亲。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云飞,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州区晒布场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龙成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龙云飞父亲。辩护人廖朝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0
    2023-06-11
    462人看过
  • 周文龙、刘洪岭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龙,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小学文化,河北省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人刘洪岭(曾用名:刘刚),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乐陵市,初中文化,山东省乐陵市西段乡西段村农民,住该村4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7]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龙、刘洪岭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2023-06-11
    477人看过
  • 杨果、宋良朝、刘均华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果,又名杨光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10组。被告人宋良朝,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被告人刘均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2023-06-11
    380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衍美,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滩头镇城上村1组24号。2009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承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衍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下午,刘杰(另案处理)纠集同案人刘超、刘东及被告人刘衍美,提出到隆回县滩头镇七里村路段去拦货车搞钱。当日下午七时许,四人携带由刘杰事先从家里准备好的刀子、手铐,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滩头镇七里村路段,伺机抢钱。晚上八时
    2023-06-11
    89人看过
  • 伍彦弢、熊泉、谢雪平、刘凯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彦弢,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新庄2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雪平,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富当塘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曾用名“刘志强”)
    2023-06-11
    252人看过
  • 刘祥文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云阳县鱼泉镇建坪村4-16号。因本案于2004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钰梅,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祥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祥文到本市宝华路兴贤坊街口,趁被害人莫某雅途经该处不备之机,伸手抢夺得被害人
    2023-06-11
    319人看过
  • 刘海坡抢夺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坡,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王御史庄村。因涉嫌抢夺200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坡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海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6年7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海坡伙同刘海桥(在逃)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窜至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9号院附近,趁事主郑景珍不备将其自行车筐内挎包抢走,内有三星E80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及现金1100元。2、2
    2023-06-11
    345人看过
  • 刘俊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盂县秀水镇西白水村461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生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俊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生于2006年9月19日9时5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604路公共汽车西单站附近,骑自行车夺取被害人刘雅莉手中诺基亚牌668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
    2023-06-11
    347人看过
  • 刘立伟抢夺案
    有期徒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赣中刑二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立伟,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腊树村牛顶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立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余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立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04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立伟伙同谢华(另案处理)从韶关来到大余踩点准备抢夺。次日早晨7时多,在农贸市场出口瞄到正在买菜的戴华英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为1200元)后,谢华乘戴华英不备,从身后快速抢走戴华英
    2023-06-11
    220人看过
  • 刘中福抢夺案
    有期徒刑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高新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中福,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柳林村6组。2001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中福于2001年11月18日晚9时许,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紫荆小区路口,趁路经此处的行人谢贤英、李光富不备,从身后将谢手腕悬挂的一黑色挎包抢走,在逃跑是被群众抓获。经清点,被抢包内有人民币279元、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科健6877型手机一部及其他随身物品。公诉机关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中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中福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鉴
    2023-06-11
    228人看过
  • 刘明华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华,男,现年22岁,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12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明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7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刘明华窜至本市环市西路广州火车站东广场269路公共汽车站内,乘被害人唐忠银准备上车不备之机,将其佩戴的一对重4.28克、价值596元的黄金耳环抢走
    2023-06-11
    86人看过
  • 卢某、刘某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浦刑初字第10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平,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文成,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
    2023-06-11
    319人看过
  • 刘检建抢夺案
    有期徒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遂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检建(绰号“剑疤仔”、“检检”),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泉江镇四农村蚕州6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1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检建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明辉,被告人刘检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5年元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检建伙同郭军(已判刑)驾驶一辆太子款125型摩托车窜至县商贸城交通局宿舍门口,乘被害人龙宇霞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内有现金50元和一部TCL8898手机,价值700元,合计价值750元。2、2005年元月13日晚8时许,被告
    2023-06-11
    17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抢劫罪最新的量刑标准,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抢劫罪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最新抢劫罪诈骗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抢劫多少钱可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抢劫罪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2
      抢劫是不以金额大小为立案标准的,就算被抢劫1元钱,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因此公安机关以金额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