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晚交社保一个月,激发了当事人超乎想象的维权热情,在一年半时间内,他先后四次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又四次提起诉讼。为此,企业人事、财务等部门疲于应对,4个经办人先后辞职,法院和当地政府部门也因此付出了很大的司法和行政成本。
今年43岁的杨某来自河南,2009年4月23日,他应聘到宁波镇海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社保应从5月开始缴纳,但由于杨某当时未提供之前在其他单位的社保中止证明,因此公司到当年6月才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正是这一个月的缺漏,引燃了杨某超乎寻常的维权行动。
当年10月初,杨某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公司未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11月,他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4月、5月的各项社保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对此,劳动部门作出裁决:公司应为其补缴5月份社保金,但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被驳回。杨某随即向当地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公司向杨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0元。
去年5月,杨某再次来到当地劳动部门,这次,他提出的申请是要求公司支付其2009年国庆加班费1000元。劳动部门裁决公司应支付91.95元,杨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经过再次调解,公司同意支付300元,双方同时约定今后无涉。
但四个月后杨某第三次出现在当地劳动部门。杨某称,除了国庆节加班,他平时也加班了,公司还应支付1525元加班费。对此,劳动部门审理后予以驳回,杨某转身直奔法院。法院又进行调解,为息事宁人,公司支付给杨某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1906元。
去年10月20日,杨某第四次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的理由是公司未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其无法再就业。杨某要求公司赔偿两个月工资损失4000元、两个月社保金800元。劳动部门态度坚决地予以驳回,杨某则态度坚决地第四次走上法院,同时还增加了一项令人匪夷所思的诉请: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127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杨某离职的当月公司就为其办理了社保终止手续,不存在因此而无法再就业的情况,其要求赔偿工资损失证据不足予以驳回。此外,杨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并补缴两个月社保金的诉请,因未经仲裁这一法定前置程序,法院裁决不予审理。
杨某败诉后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予以驳回。
杨某会否提起新的仲裁和诉讼,现在还无法预料。
根据规定,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对于劳动诉讼,法院每件只收取10元诉讼费,可以说,解决劳动争议的门槛低,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这种低门槛也给一些人的滥诉提供了可能和便利,有人甚至故意设套诱使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然后通过不断诉讼向对方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以此获利。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人的滥诉直接导致有限的司法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宁波镇海法院的法官表示,在目前的法律范围内,要有效阻止这种滥诉行为还比较难。这位法官强调,对劳动法规的严肃性特别是其中一些条款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有清醒认识,必须严格加以遵守,惟有如此,才能确保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必须理性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滥用诉权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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