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5:20:57 325 人看过

(1)初始信托财产。

(2)

信托财产物理形态的改变、变形,交易所得,产生的收益,孳息、损害赔偿、保险金,可以称之为信托财产的代位物等。信托财产的这种特性也被我们的信托法理一般性地描述为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3)委托人或者第三人追加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其他意外或偶然所得。如第三人对信托的赠与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之规定: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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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4日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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