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拆迁补偿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31:28 315 人看过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迁土地的行为,一般是属于政府需要根据实际的城市建设和规划来进行处理的,有关事项的认定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而定,另一方面还需要根据拆迁的具体事项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

市长韩冬炎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心城区内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前款所称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符合本办法规定照顾对象的补助,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装修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评估的标的物做好取证工作,逐户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现场应派专人做好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应当存档。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报告。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

第十四条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中的5%付给房屋产权人,95%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五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或安置;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和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其房屋价值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迂补偿的依据。

通过房改获得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对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市房屋测绘仲裁委员会对其房屋面积重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鉴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或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交纳房屋面积鉴定费。

第十七条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给予安置或补偿:

(一)建造于2000年以前;

(二)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

(三)房屋坐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四)未出租或转借他人;

(五)仅用于居住;

(六)为居住人唯一住房。

不符合上述规定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证房屋,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无证住宅房屋确认补偿、安置工作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状况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订立的补偿协议自行废止,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无证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分情况,按下列标准补偿或安置:

(一)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征收被征收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予以补偿;非民用烟囱等构筑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电话,每部迁移费100元;

(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计发。

第二十四条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

(一)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

(二)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计发;

(三)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标准计发。对设备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迁费,可比照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

第二十五条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视实际用途和过渡期限,对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八条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商服用房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分情形,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非住宅标准予以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和住宅改为非住宅,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章住宅房屋安置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房屋的安置地点应当按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给予安置。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自行选择多层或者高层住宅安置用房。

本条所称高层住宅,是指整体建筑为七层(含七层)以上的住宅房屋。

第三十四条私产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安置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安置,其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不结算差价;新安置标准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安置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三十五条楼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交纳差价。

平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无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先按50%折算,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根据下列标准结算差价:

(一)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50元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80元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为其它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120元差价。

新安置标准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所得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三十六条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在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向房屋征收部门交纳投资款后,可比照本办法规定,视为私产有证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第三十七条多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高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方米、89平方米、100平方米、112平方米、123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

凡属上述上调一个户型的安置房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均按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规划新建安置用房还有剩余面积的,可允许再增加安置面积,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8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低于89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9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1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100平方米、低于112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九)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超过123平方米的,就近上靠标准户型,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该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获上述标准户型后还可以自愿上调一个户型。上调户型后所增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入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入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市场价格购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免收部分新增面积款: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5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56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6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67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7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78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89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0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lO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12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23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积款。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布局符合分户条件且被征收入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允许分户安置;分户后按规定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所增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不含本数),按照多层住宅安置用房最大标准户型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不允许上调户型),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第四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入自选安置用房楼层顺序号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确定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征收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确定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被征收房屋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再按户口簿载明的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三)被征收人家庭主要成员中下肢残疾达到2级以上,其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的顺序号相同的,被征收人的自选安置用房顺序号应排在最高年龄或原中间楼层的前面。

第四十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并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发布执行。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四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分情形,按下列规定收取差价款: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商服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生产加工、办公或者仓储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在新规划的商服用房能满足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入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交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款。

第四十五条征收生产加工企业房屋,被征收入同意易地安置的,可采取易地迁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迁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易地迁建的费用进行测算并按测算的结果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征收持有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性房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或不能提供房屋相关手续且在1990年4月1日前建造,檐高在3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有固定资产帐的,区分被征收房屋结构,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应当依据规划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保障与补助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入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入确定为照顾对象:

(一)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照顾对象名单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被征收入和住户意见。

第四十九条对照顾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对被征收入增加3平方米的补偿款;对其中的无证住宅被征收入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二)具有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其被征收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投资款。

(三)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无证住宅被征收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

(四)平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免收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差价款。

第五十条征收低收入家庭的有证房屋,被征收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标准户型或上调一个户型安置后,无力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建立租赁关系。被征收人租赁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再购买租赁部分的住房面积。

第五十一条征收低收入家庭的无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无力购买按50%折算后所得的建筑面积上靠和上调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可先交纳50%的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和交纳50%增加面积款折算后的剩余建筑面积部分确认产权,应交纳增加面积款未交纳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建立租赁关系。无证住宅被征收人五年内具备支付能力后,可再按原投资价格购买另一半产权。

第五十二条照顾对象或低收入家庭有几处房屋的,允许其中一处房屋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房屋不再享受。

第五十三条无证住宅被征收人不具备与无证住宅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居民户口,但户口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中心城区,其他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购买,产权归己;无力购买安置房屋全部产权的,可一次性购买60%产权,剩余的40%产权可以在五年内按原购买的成本价格购买。无证住宅被征收人未购买全部产权的,按混合产权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无证住宅被征收入居民户口在本市所辖县(市)或南四区(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达斡尔族、碾子山)范围内,被征收人连续在被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居住五年以上且又无其他住房并能够提供固定岗位用工合同三年以上,同时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证住宅房屋又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确认标准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无证住宅被征收入要求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每平方米补偿180元;

(二)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安置的,应当按安置房屋成本价格上浮15%后的价格标准购买,产权归己;无力购买全部产权的,可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购买部分产权。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和本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之间。

第五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证住宅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安置房屋后,除继承之外不允许交易、转让、赠予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五十七条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昂昂溪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实施。2008年5月13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年5月13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2009年3月18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2010年4月30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安置暂行办法》、2010年7月22日公布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高层住宅暂行办法》不再适用本办法实施后房屋征收活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办理。

来源:齐齐哈尔市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07: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征收相关文章
  • 没有房屋的国有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无房户拆迁补偿标准是:1、农村拆迁时,除了房屋还涉及到宅基地、水田、耕地等土地类的补偿,按照规定,补偿中宅基地的补偿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而农村无房户,无房有户,是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有权一起享受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补偿;2、承包农田、耕地的补偿。农村无房户在拆迁时,可以获得农田、耕地的补偿,包括青苗补助费等;3、安置费。随意农村无房户没有房子,但是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在农村拆迁时,同样需要安置。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
    2024-04-26
    147人看过
  • 城市征收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
    2023-08-15
    23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中关于补偿的规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二、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
    2023-04-13
    459人看过
  • 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哪类合同
    一、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哪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征收国有土地时,被征收人需要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以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拆迁补偿的基本流程有哪些?(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
    2024-01-28
    294人看过
  • 我国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一、我国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规定有哪些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原有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搬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二、什么情况下能够征收房屋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
    2023-10-23
    275人看过
  • 对于征地房屋拆迁有何补偿标准
    对于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有如下条款: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一、拆房子怎么赔偿2020年房屋拆迁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
    2023-06-24
    193人看过
  • 我国拟以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取代拆迁条例
    昨天,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与会专家透露,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昨天的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来自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人士参加了这次座谈会。拆迁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没有再出现在文本中,转而由搬迁一词取代。沈岿乐观地估计,新条例草案最快会在春节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王锡锌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沈岿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造和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等不断向纵深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许多老旧或空旷片区都需要根据新的规划设计进行功能化重建,在对规划区域内居住的居民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仍然存在贪污冒领拆迁补偿款、暴力强行拆迁等违法行为,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政策制度,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2023-04-13
    380人看过
  • 门面房拆迁补偿属于房屋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一、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第一,通常房屋拆迁的计算标准为: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一被拆迁人获
    2023-02-16
    448人看过
  •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拆迁费如何计算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拆迁费如何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
    2023-04-12
    332人看过
  • 拆迁补偿是对土地还是房屋补偿
    一、拆迁补偿是对土地还是房屋补偿根据房产面积。拆迁补偿是很常见的拆迁补偿,再拆迁补偿的过程中需要计算相应的面积,拆迁补偿按房屋面积计算,但土地面积超过房产面积部分,应按土地征用计算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潢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等。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
    2024-02-10
    145人看过
  •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房子还是钱
    一、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房子还是钱?即可补偿房子,也可补偿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二、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二)等价交换原则。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
    2023-06-15
    273人看过
  • 浙江省嘉兴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规定
    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嘉政发[201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共同负责、以区为主。南湖区、秀洲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
    2022-12-03
    374人看过
  • 拆迁征收房屋补偿
    (一)确定各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各共有人的份额已经确定。对于共同共有,共有关系未终止前,不能进行按份的分割。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推定平均分割其份额。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中,共有人要求不一致时可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要求一致的部分共有人之间仍可成立共有关系。(二)分别别进行拆迁补偿,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对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产权调换;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额为准实行货币补偿。但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即要求产权调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对共有的全部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对要求货币补偿的部分共有人
    2023-03-15
    48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房屋征收
    相关咨询
    •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对象是对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补偿,补偿含土地的价值、房屋的重置价值、附属物、装饰装璜、搬家费、过渡费等。补偿与户口、人口的多少没有直接关系。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
    • 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4-05-18
      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国家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有何补偿,补偿多少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21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国家价格对应征收房屋有何影响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8
      按照当地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赔偿条例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0
      制定条例目的是明确征收和拆迁补偿标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