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榆中县两位老人在女儿许芳的精心照顾下安然辞世后,没想到,留给女儿的6万余元财产,却成了两个不孝之子的唐僧肉。他们采用强制手段,硬性提走了许芳48324元。
日前,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孝女许芳的诉讼请求,追回了被抢走的48324元。
老人去世儿子女儿争财产
现年54岁的许芳,是兰州市榆中县一名普通农民。她有一个比自己年长3岁的兄长许元,还有一个小自己10多岁的弟弟许军。由于哥哥、弟弟不愿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早已嫁作人妇的许芳就担当起照顾年迈父母的责任,而且还支付两位老人的一切生活费用及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
2009年3月,许芳父亲征得老伴同意后,将他们积攒一生的4万余元存款交给孝顺女儿许芳。许芳拿着这沉甸甸的存折,心里酸涩难忍,她能体会父母心中有儿不防老的苦楚。于是,她更加精心照顾着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然而,由于长期辛劳,父亲的病情不断加重,感觉时日无多的老父亲,在征得妻子同意之后,当着两个儿子的面,在榆中县和平农村信用社银行门前,将自己最后的财产2万余元存折挂失,通过信用社工作人员签字盖手印将这笔钱交给了许芳。之后不久,许芳父亲便离开了人世。
父亲去世后,许芳母亲在痛失老伴的悲痛中病情越来越重,住进了医院。2009年6月19日晚,许元兄弟携妻带子来到了母亲的病房。病重的母亲看着两个儿子来看望自己显得十分高兴。却不料,这一行人并非因探病尽孝而来,而是向许芳索要留下的那两笔存款。看着母亲寒心的目光,许芳当众拒绝了他们的无礼要求。可是,许元兄弟并未就此放手,两天后他们再次带着妻子、儿子来到母亲病床前,仗着人多势众,强行索取银行卡和密码,许芳无奈地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哥哥许元。当日,许元的儿子徐忠就将许芳存款中的48324元转入其个人名下。
2009年7月,许芳在母亲去世之后,拿起法律武器,将许元兄弟及嫂子和侄子共4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48324元。
法庭辩解父母有钱不需赡养
原告许芳在诉状中称,她与被告许元、许军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由于许元、许军两人一直没有照顾父母的生活,从不尽儿子的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生前一直由她和她的姐妹们安排和照顾,且支付两老的一切生活费用。在母亲重病住院期间,4位被告不管母亲的生死,在医院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并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她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与密码。随后,4被告将其个人财产银行存款48324元从银行提走。故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共同返还她个人存款48324元。面对许芳的诉讼请求,4被告则辩称,原告许芳的诉请与基本事实不符,父母生前一直与小儿子许军生活,因父亲病逝,兄弟两人又忙于父亲的后事,致使父亲遗产落入许芳之手。原告许芳所称被告不尽孝与事实不符,因为两位老人都有存款,根本不需要什么赡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予在先法定继承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被告以其父母有存款,不需要赡养为由,由其妹许芳等姐妹照顾并支付了父母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原告父亲生前通过其妻的同意,先后两次将夫妻共同存款6.4万余元通过银行转给了原告许芳,是两位老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系赠予行为,该赠与合法有效,原告取得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侵害。4被告辩解其父母存款为父母生前遗留,不能由原告一个人继承的理由,因赠予在先,先行于法定继承。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令被告徐忠返还原告许芳48324元,其余3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后深思老年权益法律保护
针对本案中子女究竟该如何赡养老人,从哪几个层面来关心、爱护老人等方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顾保年律师。据介绍,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赡养义务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的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济收入,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身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经济上不供养父母,但出于尊老爱幼的风俗,应当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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