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1:39 224 人看过

兰州市榆中县两位老人在女儿许芳的精心照顾下安然辞世后,没想到,留给女儿的6万余元财产,却成了两个不孝之子的唐僧肉。他们采用强制手段,硬性提走了许芳48324元。

日前,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孝女许芳的诉讼请求,追回了被抢走的48324元。

老人去世儿子女儿争财产

现年54岁的许芳,是兰州市榆中县一名普通农民。她有一个比自己年长3岁的兄长许元,还有一个小自己10多岁的弟弟许军。由于哥哥、弟弟不愿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早已嫁作人妇的许芳就担当起照顾年迈父母的责任,而且还支付两位老人的一切生活费用及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

2009年3月,许芳父亲征得老伴同意后,将他们积攒一生的4万余元存款交给孝顺女儿许芳。许芳拿着这沉甸甸的存折,心里酸涩难忍,她能体会父母心中有儿不防老的苦楚。于是,她更加精心照顾着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然而,由于长期辛劳,父亲的病情不断加重,感觉时日无多的老父亲,在征得妻子同意之后,当着两个儿子的面,在榆中县和平农村信用社银行门前,将自己最后的财产2万余元存折挂失,通过信用社工作人员签字盖手印将这笔钱交给了许芳。之后不久,许芳父亲便离开了人世。

父亲去世后,许芳母亲在痛失老伴的悲痛中病情越来越重,住进了医院。2009年6月19日晚,许元兄弟携妻带子来到了母亲的病房。病重的母亲看着两个儿子来看望自己显得十分高兴。却不料,这一行人并非因探病尽孝而来,而是向许芳索要留下的那两笔存款。看着母亲寒心的目光,许芳当众拒绝了他们的无礼要求。可是,许元兄弟并未就此放手,两天后他们再次带着妻子、儿子来到母亲病床前,仗着人多势众,强行索取银行卡和密码,许芳无奈地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哥哥许元。当日,许元的儿子徐忠就将许芳存款中的48324元转入其个人名下。

2009年7月,许芳在母亲去世之后,拿起法律武器,将许元兄弟及嫂子和侄子共4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48324元。

法庭辩解父母有钱不需赡养

原告许芳在诉状中称,她与被告许元、许军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由于许元、许军两人一直没有照顾父母的生活,从不尽儿子的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生前一直由她和她的姐妹们安排和照顾,且支付两老的一切生活费用。在母亲重病住院期间,4位被告不管母亲的生死,在医院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并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她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与密码。随后,4被告将其个人财产银行存款48324元从银行提走。故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共同返还她个人存款48324元。面对许芳的诉讼请求,4被告则辩称,原告许芳的诉请与基本事实不符,父母生前一直与小儿子许军生活,因父亲病逝,兄弟两人又忙于父亲的后事,致使父亲遗产落入许芳之手。原告许芳所称被告不尽孝与事实不符,因为两位老人都有存款,根本不需要什么赡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赠予在先法定继承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被告以其父母有存款,不需要赡养为由,由其妹许芳等姐妹照顾并支付了父母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原告父亲生前通过其妻的同意,先后两次将夫妻共同存款6.4万余元通过银行转给了原告许芳,是两位老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系赠予行为,该赠与合法有效,原告取得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侵害。4被告辩解其父母存款为父母生前遗留,不能由原告一个人继承的理由,因赠予在先,先行于法定继承。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令被告徐忠返还原告许芳48324元,其余3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后深思老年权益法律保护

针对本案中子女究竟该如何赡养老人,从哪几个层面来关心、爱护老人等方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的顾保年律师。据介绍,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赡养义务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的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济收入,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身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经济上不供养父母,但出于尊老爱幼的风俗,应当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5日 09: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返还原物相关文章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榆中审结一起特殊返还原物纠纷案
    兰州市榆中县两位老人在女儿许芳的精心照顾下安然辞世后,没想到,留给女儿的6万余元财产,却成了两个不孝之子的唐僧肉。他们采用强制手段,硬性提走了许芳48324元。日前,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孝女许芳的诉讼请求,追回了被抢走的48324元。老人去世儿子女儿争财产现年54岁的许芳,是兰州市榆中县一名普通农民。她有一个比自己年长3岁的兄长许元,还有一个小自己10多岁的弟弟许军。由于哥哥、弟弟不愿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早已嫁作人妇的许芳就担当起照顾年迈父母的责任,而且还支付两位老人的一切生活费用及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用。2009年3月,许芳父亲征得老伴同意后,将他们积攒一生的4万余元存款交给孝顺女儿许芳。许芳拿着这沉甸甸的存折,心里酸涩难忍,她能体会父母心中有儿不防老的苦楚。于是,她更加精心照顾着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然而,由于长期辛劳,父亲的病情不断加重,
    2023-06-08
    333人看过
  • 邱幸辉与黄东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幸辉,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委托代理人刘初生,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涟源市石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东华,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委托代理人朱贤才,男,194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案由: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人邱幸辉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黄满书驾驶邱幸辉所有的湘K37512货车从涟源市湄江镇塞海村开往涟源市湄江镇长利二矿拖煤途中,车子左后轮压到学龄前儿童黄准,致黄准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
    2023-06-08
    401人看过
  • 陆某与秦某物权确认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陆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又名秦某),男,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号。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母亲),女,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号。原告陆某与被告秦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硕独任审判。经查,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于2007年月3日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于同年1月解除同居关系。因双方未能就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请来院,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陆某的同居前财产:床上用品套(6件套)、棉被7
    2023-06-08
    309人看过
  • 要求返还原物属于什么纠纷
    一、要求返还原物属于什么纠纷返还原物属于民事纠纷,返还原物属于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返还原物纠纷的起诉条件(一)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二)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三)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管辖。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
    2023-05-06
    57人看过
  • 关于返还原物纠纷有何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律师补充: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应以原物的存在为前提。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就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实际上物权因其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物权人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是遭受了毁损,则物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
    2023-05-06
    245人看过
  • 许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枚,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委托代理人尹*贵,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上诉人许*林与被上诉人邓*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许*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林,邓*枚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枚与被告许*林于1989年在万峰乡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5月生育男孩许*峰。下半年,因**林场效益不好,许*林下岗。为帮助许*林寻找就业门路,,邓*枚支持许*林在新宁卫校、长沙
    2012-05-07
    56人看过
  • 返还原物纠纷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返还原物纠纷构成要件有什么?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
    2022-10-19
    308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曾某发诉许某仅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61号原告曾某发。被告许某仅。委托代理人罗某祥,系西乡连某购物广场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某青,系西乡连某购物广场员工。上述曾某发诉许某仅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沁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发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某祥,林某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6月12日在被告经营处购买一瓶由广东省阳某酒厂生产的十全大补酒,价格14元。该产品没有QS批号和标签卫生批准号,在包装上没有QS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原告经询问深圳市质监局12365得知该类商品在2008年1月1日起必须取得QS方可生产,显然此商品为违法产品。同时该产品添加沙参药材,依据卫生部于2002年颁布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党参、北芪、当归、川芎被
    2023-06-07
    268人看过
  • 原告陈X金与被告陈X付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民事调解书原告陈X金,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马圩村马圩庄18号,身份号码341226196802155911。委托代理人王X运、徐永泉,均系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付,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马圩村马圩庄13号,身份号码342128195402013010。被告王X芳,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号码34212819560802302X。第三人陈X俭,男,6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被告小叔。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德金与被告陈德付、王新芳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调解过程中,第三人陈道俭参与本案。原告陈德金诉称,被告陈德付、王新芳侵占其承包的土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并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陈德付、
    2023-06-08
    470人看过
  • 2022年最新返还原物纠纷怎么处理
    一、释义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二、管辖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审理过程中应该查明的事实(一)原告是否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1、是否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1)动产。一般动产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动产权利人,例如:购买发票、转让合同等,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2022-04-24
    169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物权纠纷:还原物品原主
    返还原物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例如,若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吗如果属于债权,自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属于物权则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所有权和其所派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呼吸共命运,只要所有权还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不会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
    2023-07-12
    39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该项请求权是由所有权所派生的请求权,并且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只要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人都可以通过行使该项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 更多>

    #返还原物
    相关咨询
    • 返还原物纠纷案由与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由分别在什么情形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返还原物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 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其占有物。占有保护请求权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
    • 债权提起返还原物纠纷的主体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15
      1、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返还土地使用权原物纠纷如何处理?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3
      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互换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互换关系依法不成立或认定口头约定无效。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
    • 返还原物纠纷上诉状范本是怎么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
      返还原物纠纷上诉状范本: 原告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被告何必某(以下简称被告一),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61415××。 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二),男,193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栋×××号,电话1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