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建[2004]69号
(东莞市建设局2004年8月27日颁布实施)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
根据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粤建管字[200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的考核工作将于今年10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请按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表:《2004年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考核时间安排》
东莞市建设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以下简称镇区安监组)的管理,推动镇区安监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安监站负责镇区安监组具体的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审定。
第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镇区安监组,不得开展监督业务。
第四条
镇区安监组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当年镇区建设管理工作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镇区安监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镇区安监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并受镇区规划建设办委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已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手册》,并建立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1、各岗位责任及考核制度;
2、安全监督登记制度;
3、施工安全评价制度;
4、安全监督工作月报、季报制度;
5、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网管理制度;
6、安全监督工作档案制度;
7、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8、廉政建设制度;
9、信访制度。
(三)质量、安全监督组宜分开设立,对质量、安全监督合为一体的监督组,必须指定专职主管安全监督的负责人。
(四)镇区安监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五)镇区安监组应设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六)安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备中专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安监员应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镇区安监组持证上岗的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土建、机械、电气专业的比例一般为2:1:1,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八)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能满足安监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镇区安监组应向考评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镇(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作管理手册及有关制度;
(三)在职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监督员证、职称证、学历证明);
(四)在建和竣工工程的监督档案。
第七条
镇区安监组的考核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按本办法第五条审查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检查管理手册各项内容执行情况和监督工作的运作情况;
(三)随机抽查安监员的业务知识;
(四)随机抽查在建和竣工工程的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八条
镇区安监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第七条所列内容全部通过考核的为“合格”;第七条第(一)项通过考核,第(二)、第(三)、第(四)项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为基本通过考核的为“基本合格”;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镇区安监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行复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区安监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并重新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2004年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组考核时间安排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10月11日(星期一)
谢岗镇
樟木头镇
10月12日(星期二)
清溪镇
凤岗镇
10月13日(星期三)
黄江镇
塘厦镇
10月14日(星期四)
大朗镇
寮步镇
10月15日(星期五)
东坑镇
横沥镇
10月18日(星期一)
企石镇
桥头镇
10月19日(星期二)
常平镇
茶山镇
10月20日(星期三)
石龙镇
石排镇
10月21日(星期四)
高埗镇
石碣镇
10月22日(星期五)
望牛墩镇
中堂镇
10月25日(星期一)
麻涌镇
洪梅镇
10月26日(星期二)
虎门镇
长安镇
10月27日(星期三)
沙田镇
厚街镇
10月28日(星期四)
道滘镇
万江区
10月29日(星期五)
大岭山镇
东城区
11月1日(星期一)
莞城区
南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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