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地位在供电企业中地位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电力的自然垄断性,造成供用电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的不平等,同时长期形成的惯性思维,使得供电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仍是重视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管理工作地位不高、相关部门管理缺位。由于供电企业的垄断地位,在实际工作中长期形成重生产、轻营销,因此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仅仅是作为电力营销工作中的一个相关专业来对待。在合同修签时仅是由营销部门负责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安监、纪委等部门没有参与进来。造成合同修签中条款是否合法、安全责任是否明确、电价定价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工作缺乏有效监管。在合同管理上没有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审核监督奖惩机制,发生纠纷时,合同文本本身首先遭到挑剔和责难。
2、缺少统一定岗及兼岗的不规范,造成合同管理工作混乱。在营销岗位定编中从地市公司、县市公司到基层站所,由于岗位设置的紧缺,很多工作均为兼职,但省公司对如何进行兼岗又没有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因此造成实际工作中从事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五花八门,有资料管理员、报装管理员、用电检查员、电费管理员等从事供用电合同管理,特别是在站所一层人员变得频繁,导致管理工作等混乱,无法实现业务垂直管理,工作标准难以统一,工作质量无法保障。
3、工作开展不平衡,管理有缺位。由于供用电合同涉及到所有用电客户,签约数量巨大,而长期形成到对合同对重视不足,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修签率、轻修签质量;重高压合同、轻低压合同;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片面追求修签率,突击修签合同,合同质量无法保障,等同于未签;高压供用电合同重视程度较高,而低压供用电合同管理较差;城市居民合同修签较好,而农村居民修签较差,一是没有合同,二是为应付差事找人作假代签,根本无法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4、修签流程不规范,修签质量无法保障。如在高压合同会签中应由报装、合同管理、计量、营业、稽查、部门领导参与会签,但在各县市公司会签中往往是合同、计量、部门领导参与其他人员未参与;在低压合同会签中仅是由合同管理员起草,供电所主任审核签订,缺少现场核实环节。造成合同修签质量无法保障。
5、合同文本管理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合同管理的不规范。目前各县市公司供电所合同文本管理标准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进行统一规范。建议高压合同在供电所实行一户一档,资料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报装资料、变更工单、客户申请等客户相关资料;低压合同实行以台区为单位集中归档,客户变更申请和工单作为合同附件。
6、合同管理工作与营销管理工作衔接不够,导致合同信息五统一无法保障。如营销系统的业务变更子系统中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核环节,容易导致合同信息的不统一。
7、由于缺乏奖惩考核机制,导致供电营业所合同管理相对薄弱。在供电营业所管理中仅重视营销指标的考核,对供用电合同管理仅是当作普通业务对待,因供用电合同修签质量导致经营损失后没有相应考核机制,造成基层站所对合同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合同管理工作,表现在合同质量不高、报表上报不及时、合同文本归档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8、人员业务素质较差,导致合同管理工作质效不高。由于供电部门用人制度对僵化,同时又没有系统性的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造成实际工作中合同管理工作仅仅局限于文书管理性质的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行为,导致合同管理工作质效不高。如合同条款中对执行比例分摊用户明确规定1年核对一次,而实际工作中合同管理工作并未对比例分摊用户未登记造册,未开展年度核实,造成定比用户的年审工作缺位。
9、由于电网改造原因,致供电线路名称变化太快,编号更新不及时,致使所签合同产权分界点与现场不符,易发生纠纷。
10、对合同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不端正
一是应付思想严重。一些单位在对待合同管理工作中,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合同管理作为提高营销工作质量的一个具体内容来抓,对上对下存在应付思想。上级公司来检查时,认为只要我有合同文本就行了,没有认真审核合同的修签质量;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也不认真核对其用电信息和相关附件,认为只要对方签字了,合同也就生效了,致使无效合同、非法合同大量存在。有的甚至还被用户抓住把柄,一旦引起纠纷,即被用户当作证据进行起诉,使供电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直接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经营效益。
二是畏难思想严重。由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工作量大、任务较重,有的一份合同需往返好几趟,与用户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有的改制、租赁、承包等企业产权不明,签订合同存在一定的困难;有的低压动力及居民客户长期外出打工,也无法签订合同。凡此种种,总是在客观上找一些借口,畏难思想严重,使合同修签工作停滞不前。
三是工作作风肤浅。没有成立得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没有制订详实的工作方案,一哄而上,突击填写文本,工作不细心、不规范,甚至有职工代为客户签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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