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03:33 316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且使用国有土地是需要缴纳税额的,为了规范公民或者单位的纳税,相关单位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规定,在义务发生后,纳税人需要依法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86号)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是由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只有那些勇于从事经济活动的情形,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缴纳一般在交房后,办理房产证前进行办理。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用缴纳税额的。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5、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6、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7、出租、出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8、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税收特点如下: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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