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法规举行听证厂家主动召回或可免罚
在婴幼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众多奶制品企业召回其产品的当下,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召开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听证会,无疑暗合当前消费者的关注焦点。
《意见稿》属于国家继就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缺陷产品实施召回规定后,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扩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的一种努力。
定义缺陷产品及召回
《意见稿》称,其适用范围是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但药品和军工产品除外。
《意见稿》还明确了缺陷产品的定义,即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造成相关问题的不合格、危险的产品。
召回则是指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损害。
将建伤害信息采集平台
质检总局2004年10月发布《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后,就开始研究制定更高层面的法规。
今年,国家把《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列入了2008年立法计划。质检总局总结了此前关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缺陷产品的召回规定,以及几年来的经验,起草了《意见稿》,以将召回管理范围覆盖到所有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产品。
质检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听证会上表示,《意见稿》除扩大适用范围外,还有一个创新,就是提出要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一个产品所导致伤害的信息采集平台。而这样一个系统,需要与卫生部联手搭建,相关信息也要一起收集、分析与统计。
质检总局称,产品伤害信息的采集渠道,包括管理部门、社会面(包括消费者及媒体报道等),以及在医院系统的调查。其中后者尤为重要。这种多元模式借鉴了美国的做法。
美国有一个通过医院的急诊、门诊搜集缺陷产品所导致伤害信息的系统。仅2004年,美国消费者委员会就收到了35万例与产品有关的伤害事件信息和经法医鉴定的4900桩相关事件信息。
中国卫生部也从2006年起试点,在129家医院的门诊、急诊室进行产品伤害监测。2007年,这套系统共收集到45万个伤害病例。中国疾控预防中心伤害预防室副研究员段蕾蕾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分析看来,伤害为1~14岁人群死亡原因的第一位,也是全人群的死亡原因的第五位。
卫生部现有的这一伤害信息检测系统,势必成为未来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刘兆彬表示,质检总局、卫生部等部门已就此展开合作。
《意见稿》还规定了产品的可追溯性,即生产者能够及时通过标识和记录,调查、确定缺陷产品的范围。
主动召回或可免罚
《意见稿》较引人关注的是: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人身健康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刘兆彬表示:在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后,《意见稿》规定,对能够自我发现、及时报告、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企业,且产品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该承当相应的补救责任,但不予以行政处罚。当然,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所导致的刑事责任和处罚,不是这部法规能豁免的。这条规定,我们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是国际上产品召回法规的通行规定。反之,如果企业故意隐瞒产品的严重缺陷,而且没有提出召回,被相关国家机关抽查发现,那就要强制召回,并接受法律制裁。
听证会上,有消费者代表就《意见稿》表示:需要把消费者的权利明确写进去,当企业不作为、政府不作为时,消费者至少可以上诉。
北京大学法学系客座教授弗朗西斯·施耐德(FrancisSnyder)表示:法律要特别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还要明确规定救治措施。这部法规可能只是一个框架,还应该有其他法律的协调补充,才能形成一个网络。要明确消费者如何参与到这个法律中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力宇也说: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对这部法律的需要相当急迫,但在多头管理之下,召回可能还不是很顺,需要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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