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5月24日
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意见》(建城(2006)74号)精神,有效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维护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为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顺利实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各地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严明纪律,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地区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近期各地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增加收费项目等涉及出租汽车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不准以任何形式加重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坚决杜绝各种损害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采取综合措施,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各地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努力帮助出租汽车经营者降低运营成本,减轻负担。
(一)停止和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各地区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收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取消并停止收取(自治区授权盟市价格部门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外)。不得强制进行出租汽车里程表检定;不得强制出租汽车经营者订购报刊杂志、购买指定用品等;不得强制出租汽车加装车内安全防护网、行车记录仪、GPS设备等;机场、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形式的驻点费、管理费;不得强制出租汽车经营者参加各类收取费用的协会、培训班。
从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向出租汽车收取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配备灭火器的监督管理,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出租汽车收取灭火器维修检测费。停止向出租汽车收取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经营性停车场以外的停车费等收费项目。出租汽车不论购置年限,一律“减半”征收公路养路费。已包缴2006年全年养路费的,按减半征收标准将多缴部分在2007年养路费中冲抵。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出租汽车安全性能检测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计价器检定费在自治区批准的65元/次·年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为55元/次·年。
(二)及时合理调整运价。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意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采取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加收燃油附加费等措施,形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稳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入。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运行成本,制定出租汽车的调价政策,报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影响,中央财政在改革初期给予出租汽车经营者适当补贴,补贴资金将通过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地区。为落实好我区财政补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务于2006年6月1日前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与办法,报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净化出租汽车经营市场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出租汽车非法运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伪造运营证照的出租汽车车辆要坚决取缔。取消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乘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为顺利有效开展此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审计、工商、地税、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全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负责协调、督办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起草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对各地区清理整顿和维护稳定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五、认真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职责,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要成立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第一线,及时掌握出租汽车行业动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化解矛盾,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导致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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