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哪些部分是业主共有的,哪些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7:05:05 345 人看过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它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所有场所和设施。

建筑区划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业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镇公共绿地占地,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在规划时就确定属于某个业主所有的绿地,就应当归个人所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附赠的花园,究竟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单独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合同已经约定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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