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2:53 347 人看过

霍某为自己的大货车投保了车辆保险,一次霍某在驾车外出返回途中,由于没注意路面上有一根圆木,一侧车轮扎了上去,车弹了一下,谁知车辆前机盖突然翻起,与挡风玻璃发生剧烈碰撞,造成档风玻璃破碎,车辆前机盖受损。霍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其视线被翻起的前机盖档住,无法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在惯性作用下偏离正常行驶轨道,蹿到道路中央的护栏上,造成车辆左前部分受损。霍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车辆损失险向霍某赔偿了修车费用。

保险公司对于车辆因碰撞导致前机盖弹起感到奇怪,经调查得知,原来霍某最近修过一次车,修理厂给他的车更换了不合格的零件,导致前机盖弹起。保险公司决定向当时给霍某修车的修车厂追索他们的保险金,修车厂拒绝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保险公司将修车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的修理费支出。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有追偿、代位追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这三个保险术语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只能因保险理赔弥补自己因保险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无权因保险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得益。因此如果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外,被保险人还有对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请求权,他和保险公司的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失,就剩余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同时保险公司就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部分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二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从第三人处得到了完全的赔偿,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如果从第三人处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就该赔偿额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霍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当霍某的车辆因碰撞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车辆的修理费用作了赔偿,其行为合法;由于霍某车辆发生碰撞损失是由于修理厂给霍某的货车使用不合格的零件所致,保险公司可以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的请求合法,修车厂应该赔偿保险公司已经支出的修车费用。

了解保险索赔过程中的保险术语,有助于我们更加明确自己、保险公司和涉及到的第三方之间的相互关系,更加清晰赔付现状,对于在保险案件中的合理维权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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